7月7日,河南法治报记者从南乐县检察院了解到,经该院提起公诉,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126万余元的男子高某被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被责令退赔所挪用的资金。
据悉,2020年1月至2024年5月,高某在某饲料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客户承诺“交预付款可享受优惠政策”,通过自己名下的支付宝、微信账户陆续收取8名客户的预付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贷款。2024年8月,高某主动到南乐县公安局投案。经鉴定,高某陆续挪用客户预付款共计126万余元,至案发时未还款。随后,南乐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自己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高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无违法犯罪记录、有积极还款意愿等,法院综合考量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如何区分?检察官介绍,本案中,高某未将资金据为己有(如隐匿、销毁账目等),而是挪用资金后偿还个人债务,主观上无永久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客户支付预付款时基于真实的交易意向(享受优惠政策),高某利用职务身份获取资金,而非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故不构成诈骗罪。
检察官提醒
本案揭示了企业内部管理漏洞与员工职务犯罪的关联性。从法律角度看,高某的行为因违背职务忠诚义务、侵犯公司财产权益而受到刑事处罚;从企业治理角度看,完善财务内控、强化监督机制是防范类似风险的关键。对于个人而言,需明确职务便利并非个人谋利的工具,触碰法律红线终将承担相应后果。
大家一定要牢记,职务便利不是贪腐的“保护伞”,公司资金更非私人提款机,每一笔违规转账,都或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企业须筑牢资金监管防线,从业者当守住职业操守底线,莫让一时贪念毁掉前程与信誉。(河南法治报记者 贾鹏虎 通讯员 闫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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