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医疗损害纠纷案件都能编写成一集医疗剧,情节曲折,矛盾尖锐,只不过每一集都不是皆大欢喜的结局。
一、患方诉称
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因脑梗前往被告的神经内科就医治疗,在此期间,接受主治大夫建议,在治疗间隙到被告的康复理疗科进行康复训练。
2022年3月9日下去4时许,原告在被告的康复理疗科进行康复训练时;被告工作人员张某某明知原告站立不稳,未确保原告安全的情况下,违反诊疗规范,将原告身上胸部、腰间、左腿的安全防护带解开,而右腿的安全防护带未解开的前提下,原告站立不稳身体前倾,致右腿骨折。
二、患方观点
医疗事故发生后,由于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至今一直在某县某康养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期间,原告家属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某县卫生健康局出面调解,仍未果。综上所述,被告工作人员不具备医师资格、违反诊疗规范造成原告右腿骨折的医疗事故。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原告屈某于2022年2月15日因“1.症状性癫痫 2.脑梗死恢复期 3.脑梗死后遗症 4.高血压病”入住神经内科。既往有“癫痫”病史4年;“高血压病”病史4年;“脑梗死”病史6年余,留有右侧肢体活动不灵;2021年9月曾行“右侧锁骨骨折手术内固定术”;2022年1月份再次因“脑梗死”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瘫痪状态)。
2022年3月9日下午,屈某在被告医院康复理疗科做电动起立床上行右下肢偏瘫肢体综合训练及关节松动训练,治疗医师张某某告知原告家属康复训练的风险,嘱原告儿子吴某做好陪护,遂将原告固定于起立床上。
在肢体功能训练十几分钟后,治疗医师让家属吴某搀扶屈某(原告家属在与别人通话时心情似乎不太好),治疗医师在取原告健侧下肢绷带时(取健侧下肢绷带是为了让原告患侧下肢能够充分支撑,来促进患侧下肢肌力锻炼),在原告正前方操作(面对原告,背对家属)。
于此同时,原告家属接听电话未搀扶其母亲,致使原告出现扑倒之势。治疗人员瞬间将原告搀扶,同家属将原告扶回原位,原告未出现摔倒及磕碰。治疗人员立即对原告进行查体,同时上报科主任,查体后原告右侧膝关节疼痛,陪同行X片检查后提示“右侧股骨远端骨折”。
将屈某送回神经内科病房,神经内科值班医生请外科医生会诊,会诊后转至外科进行治疗,治疗建议:1.皮牵引治疗;2.手术治疗,原告家属要求皮牵引保守治疗。3月14日复查X片后,医生对比原片考虑原告牵引效果不佳,建议更换治疗方案。
考虑原告基础疾病时间较长及病情复杂,当时外科主任因疫情正在隔离中,因手术治疗风险较大,从医疗安全考虑,建议上级医院手术治疗。原告家属表示拒绝,3月18日出院。
被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及其儿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人身安全承担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明知原告患有脑梗死的情况下,更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因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其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被告及被告的工作人员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如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承担原告前期治疗脑梗后遗症的费用,也不承担该病症的后期康复费用。被告仅应承担治疗外伤骨折的相关费用。
四、鉴定意见
屈某右股骨髁上骨折愈合后不能生活自理与本次治疗过程中发生意外不构成因果关系。医方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外伤骨折,骨折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具有主要原因力。屈某的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31603.5元。
六、康复治疗暗藏风险
损伤后到康复科进行康复训练很常见,在康复科进行康复训练后损伤不常见。总觉得,康复治疗主要是帮助损伤恢复,相对其他科室,康复科貌似诊疗风险较小,患者恢复情况因人而异,治疗效果不佳家属多可以理解,医患关系也应该相对缓和。
如今看来,康复治疗也存在着一些风险。
康复治疗实施中,特别强调要掌握适当的“度”。训练的强度、时长,训练的方式都需要诊断患者的情况个性化制定。在康复训练时,应循序渐进,切忌急功近利、急于求成,否则不但不能达到肢体功能康复的目的,反而可能诱发其他疾病,恶化肢体功能,导致不利后果。并且,在康复治疗中要特别注意预防意外伤害,比如针灸造成神经损伤、感染、出血等,肢体活动导致关节扭伤、肌肉或韧带损伤等。再假想一些情节,不能行走的患者练习行走,存在跌倒风险、扭伤风险、骨折风险;上肢支撑身体练习,可能损伤上肢关节、肌肉,也是风险。
因此,就需要治疗师在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的时候,先要认真评估患者的病情、身体情况,包括肌肉、关节、骨骼、神经等。制定方案应个体化,实施过程中需要认真观察、充分保护,发现风险需要及时处理,避免损伤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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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司法裁判网、医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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