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引言
在公房权益纠纷中,原始受配人户籍迁出后是否还能获得利益常为焦点。在现实的公房分配中,原始受配人户籍迁出后将无法获得该公房的后续相关利益,因为已不再是公房同住人,故不再具备购买该公房的资格。以今日张大强案为例,张大强在将公房购买为产权房前将户籍迁出系争房屋,法院认定其非成年同住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张大强虽实际居住,但因户籍迁出,无法主张权利,诉讼资格被否定,凸显户籍状态对公房利益的关键影响。
02.案情简介
上个世纪,张大爷和金大娘婚后育有二子,分别为张大强和张小强,张大强娶妻王小花、生子张天天。
1988年,张大爷单位向其调配一套房屋,配房人员包括张大爷、金大娘、张小强、张大强、王小花、张天天6人。后张大爷将该套房屋置换至A房(A房为系争房屋)。
1993年,张大强将户籍迁往C房,但实际仍和妻子和儿子一起居住在A房内。
1995年2月,A房更户为张小强。随后,张小强欲将A房购买为产权房,于是向房管所(后改为物业公司)递交《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在其中载明经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同意购买公有住房,房屋购买人为张小强,并由张小强办理购买公有住房的一切手续,委托书上有张小强、张大爷和王小花的签名(张大爷和王小花的签名系张小强代签),购买时户籍在册人员仅包括张大爷、张小强、王小花和张天天(未成年),房款由张小强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小强名下。
1995年8月,王小花和张天天的户籍迁出A房,迁往C房,但两人和张大强仍旧一起居住在A房内。
1998年5月,张小强带着张大爷搬去B房居住。
2000年3月,张天天的户籍又重新迁回A房。
事实上,张大强一家在A房内一直居住至今。张大强和王小花于2018年起诉张小强和物业公司,认为两人作为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并不知晓张小强购买系争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张小强的代签行为为未经原始受配人同意冒用王小花的签名签章,侵害了张大强和王小花的权利,导致两人的户口无处可落,请求确认张小强与房管所签订的系争房屋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1、张大强虽然是原始受配人,但早在1993年就将户籍迁离系争房屋,故张大强并非系争房屋的成年同住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且购买公有住房张小强和房管所签订合同办理公房出售事宜无需征得张大强的同意,也不构成对张大强权利的侵犯,张大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王小花确实是系争房屋同住人之一,虽然声称自己不知道购房事宜以及《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名非本人所签,但王小花及家人自1988年就居住在该房屋内,且按期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并收到物业费发票,并且王小花儿子迁出系争房屋后又迁回,在户籍迁回时事实上需要征得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根据常理,王小花有大量机会了解过问系争房屋权属,也没有对张小强购买房屋产权提出过异议,综合来看应认定为王小花知晓张小强购买系争房屋产权事宜并予以事后追认了。综上,王小花、张大强诉请依据不足,驳回两人诉请。即使王小花和张大强后上诉又申请再审,但法院观点均未改变。
03.丽庆禾法律实务
本案中,最关键的法院观点为对原始受配人的权利范围认定——原始受配人从原公房户籍迁出后,是否还具备对原公房的购房资格?实践中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公有住房的原始受配人与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时的同住人系不同概念。原始受配人通常以住房调配单为准,指的是最开始享有公房居住权、作为公房被安置对象的人员。同住人则是指户籍登记在公房内、在公房内实际居住满1年以上,且在他处无福利分房的的人员。
根据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人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因此若早已将户籍迁出,就不再属于同住成年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在购买公有住房时,承租人及同住成年人应当达成一致,而非必须征得原始受配人同意,因此原始受配人也无权对购买公房或公房出售等事宜发表任何意见。因此,本案中的张大强就因为户籍迁出而使自己不再是同住成年人,即使作为原始受配人也丧失了购房资格和对购房等事宜的协商权,连诉讼资格都没有了。
此外,原始受配人从原公房户籍迁出后,还可能造成其他不利后果。
第一,原始受配人的动迁利益资格丧失。原始受配人在户籍迁出后,若已通过福利分房、婚姻或拆迁安置等途径解决了居住问题,则无权再主张动迁利益。而同住人在公房动迁时则可以享受补偿份额,若为公房承租人则可以天然地获得更高份额的动迁利益。
第二,原始受配人失去公房承租人变更的决策权。原始受配人在户籍迁出后,因户籍不在册,不满足同住人条件而失去同住人身份,将无权参与承租人变更决策,会间接地影响到后续动迁利益等事项的分配。
第三,原始受配人可能失去售后公房的购买资格。若原始受配人将户籍迁出甚至迁往外地,那可能直接丧失购房资格,因为购买售后公房必须满足本地户籍的要求。
综上,原始受配人户籍迁出后有极大可能无法再获得任何有关原公房的例如动迁利益等相关后续利益和相关权利的主张资格。丽庆禾在此提示您,原始受配人如需保留对公房的权益,应当尽可能保证自己的同住人身份,并保留住房调配单等重要证据,了解相关政策后寻求适当的维权方式,涉及专业领域也可以咨询律师获得专业高效的解答。
现实生活中,因为政策复杂且多次更迭,多数人甚至包括不少非该专业领域的律师也对地区的公房政策不甚了解,在不了解政策全貌的情况下盲目自信地打官司最终落得一场空。丽庆禾专业律师也曾对咨询者释明政策情况后不建议起诉,但也有一些咨询者并不相信或听从了缺乏专业能力律师的建议,凭一腔热血、始终坚信自己凭借原始受配人的地位就可以主张任何权利,最终只能以败诉收场,费时费力不讨好,丽庆禾以真诚之心望所有人都能够维护好自身权益。
律师团队
刘文庆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共党员,现任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处理刑事辩护、房屋动迁、婚姻家庭、公司业务、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精湛、经验丰富。
从业数年来,已成功承办数百起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民商事案件领域,精通《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能够快速准确找到关键点,制定出专业的诉讼辩论策略和方案,有效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刑事辩护领域,擅于做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免于处罚辩护,精通《刑法》实体法及《刑事诉讼法》,基本功扎实,有良好的辩护经验和技巧,擅于同办案机关沟通,从业数年来,已为多名委托人有效的维护了切身利益。同时,还擅于处理取保候审,已为多名委托人在审查批捕阶段或是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
杨怀亮律师
扬州大学毕业,中共党员,现任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行政办公室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在欧美企业工作近十年,多次赴美国、德国交流学习,了解多国文化,擅于同国外当事人沟通。精通《公司法》及法律顾问等公司业务,擅长房屋动拆迁、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继承、财富管理等业务领域。
法律基本功扎实,办案思路开阔,致力于为每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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