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物流企业的管理往往依赖人工经验,流程繁琐且易出错,导致运营效率低下、成本居高不下。网络货运平台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了物流管理的全面升级。今天就汇总关于网络货运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一、网络货运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货运平台留存的运单不合规。根据相关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是需要实时上传运单数据到省级网络货运信息检测系统的,从而保证实际承运人的GPS车辆轨迹都在实际监测中,辅以日志记录,单据、转账单单价、总价等各项证据比对,可以做到证明真实业务的存在,避免虚假业务(《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第十四条)。如果缺失运单轨迹、业务资料等证明,在此基础上仍结算运费、开具发票,很可能构成平台故意或放任虚开,从而引发税务稽查和处罚。

(二)司机、企业、平台多方交易模式产生风险

(1)运输企业自带驾驶员或要求指定驾驶员,从而容易被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认定“代开”行为;

(2)源头票难以开具问题,从而使得平台进项、成本两部分发票问题难以解决,从而需要平台为其提供合规发票,容易被认定为“虚开交易”。

(三)代垫货款带来货款回流容易被认定“资金回流”无实际业务

(1)司机要求托运方先支付运费,平台结算后再退回;

(2)部分托运方将运费支付给平台,再支付给司机即使需要其他证据作证综合判断,但一旦出现“资金回流”现象无疑会让稽查产生大概率存在虚开的第一刻板印象,从而引发更加严厉的税务稽查和处罚风险。

(四)先业务后补票行为。司机与托运方私下完成交易后,由于个人难以开票的原因而要求其注册平台账号,并完成一次虚假业务从而获得发票,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托运方证明自己存在真实交易,但又会带出虚构业务的问题,从而被认定虚开。

二、网络货运发展面临的对策

按照《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三、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的有关事项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物流运输企业合规管理制度

1.选择正规、存在实体经营、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2.货运平台应当建立运输留痕制度,可以明确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需要各方提供什么资料,达到何种标准,建立一套透明且有效的资料单据上传、留存系统,建议借助大数据、互联网等新型技术的便捷性成立平台资料库,进而自动识别数据错误、日期错误单据等将其列为存疑资料,尽快完善补救。但要注意及时与税务局汇报,税务局对此种存证予以认可才能发挥实效;

3.规避资金回流,货运平台应当与托运方核实是否存在定金返还、垫付运费的情况,如果存在,要做好资料留存以解释其合理性。运输企业目前可将网络货运平台加入链条取得发票,但要注意几点:

(1)运输企业和个体先加入平台,后开票;

(2)运输企业和个体承运人之间避免直接结算,存在定金收取的,一定要留存好相应单据。

4.开展自查,排查涉税风险

(1)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记录的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订单日志、结算款项、实时驾驶轨迹等信息进行资料完善;

(2)排查是否存在资金收付回流、三流是否一致;

(3)对历史上有风险的业务造成少缴税等问题,建议积极补税;

(4)完善业务结构,股权架构,积极争取优惠政策,整体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