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罪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承办律师】朱秀峰律师 刘长红律师
【案情简介】岳某负贵某调配中心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在工作接触中,接受纳税人宴请,答应其少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请求,收受贿赂款十余万元,并承诺为请托人减免税款。后在税款征收管理不履行缴纳税款情况的核实义务,未经审批减免纳税面积7000平方米,造成国家遭受损失。
【办案经过】2018年6月,嫌疑人本人与其家属来所咨询。经过接待,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朱秀峰律师了解到嫌疑人的涉案行为前后牵连较多,可能涉嫌多个罪名。公安立案罪名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移送检察院后,罪名变更为受贿罪,先收受贿赂再对纳税人进行违规税收减免的行为,同时是与职责范围明确相反的不作为的职务行为,这一行为有可能会面临玩忽职守罪的质控。
签订委托后,朱律师团队迅速反应,快速联系办案检察院沟通案件情况,根据沟通方向制定辩护策略,并于次日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案件诉至法院后,针对案件中关于“是否少征税款”存在的较大争议,在庭前会议阶段,朱律师团队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领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接受询问、发表证言,并由专业领域专业人士出具意见报告。
朱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的两个月内,递交十余份法律意见书。终于经过不懈努力,庭审后,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辩护观点,岳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决岳某构成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要点】辩护人认为,岳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判断其违法性及违法性意识应依行政管理法规和税收部门平均知识水平,专业隔阂导致起诉存在错误且指控事实不清,科健所鉴定意见不能作为依据,地税局及中天银会计师公司的认定更合理,岳某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且未造成税款损失;对于受贿罪指控,考虑到岳某有如实坦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初犯及数额较小等从宽情节,若认定构成受贿罪,建议免除处罚。
【裁判结果】朱秀峰律师辩护成立,被告人岳某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岳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办案体会】涉税犯罪对律师和办案人员的专业程度要求较高,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律师百折不挠勇于争取,积极集合税务、会计专业人士的智慧解决案件法律问题是众多涉税案处理的重要环节。但也要注意到,涉税犯罪需要前瞻性思考,如何让更多的人或企业提前有效防控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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