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冷的法律条文背后,是无数破碎家庭中孩子渴望父母关爱的眼神。

一、案件介绍:被阻断的母爱

2018年,王女士与张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5岁女儿小雨由张先生直接抚养,王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享有每周日探望女儿的权利。

离婚初期,王女士因失业及父亲重病导致经济困难,连续6个月未能支付抚养费。张先生得知后,立即以“未付抚养费无权探视”为由拒绝王女士探望女儿。

当王女士带着女儿最喜欢的玩偶来到前夫家时,张先生将孩子反锁在房间,隔着防盗门警告:“抚养费到账前,你休想见孩子一面。”王女士在门外听见女儿的哭声,最终含泪离开。

此后两年间,王女士尝试协商、写信、托人调解均被拒绝。2020年,她找到新工作后补缴了全部抚养费,但张先生仍以“孩子已不认得你”为由继续阻挠探望。

2021年,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其探望权。庭审中,张先生坚称:“她连抚养费都不付,有什么资格当母亲?

(注:本案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人物信息已脱敏处理)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判决

  1. 王女士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可探望小雨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二、四周周六9:00-16:00

  2. 寒暑假可连续探望5天(春节除外)

  3. 张先生需提供必要协助,不得阻挠

裁判核心理由

  1. 探望权与抚养费的非对等性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不因未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而自动丧失。法院指出:“支付抚养费是财产给付义务,探望权是身份权范畴,二者性质不同且不存在法律上的对价关系”。

  2.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裁判文书强调:“父母离婚后,子女仍享有获得双亲关爱的权利。阻断亲子交往会造成子女情感缺失,甚至导致心理创伤”。法庭查明小雨在见到王女士时仍会主动拥抱,证明母女情感纽带并未断裂。

  3. 权利救济的分轨处理
    针对张先生主张的抚养费拖欠问题,法院明确:“直接抚养方应通过另行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主张抚养费,而非以阻挠探望作为自力救济手段”。

三、法律分析:探视权与抚养费的二元结构

1. 法律关系的独立性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常陷入“义务权利对等”的认知误区。但法律上:

  • 探望权是身份权(《民法典》第1086条)

  • 抚养费支付是财产给付义务(《民法典》第1085条)
    二者如同“人的左右手,功能不同却同属一体”,不能因右手受伤就切断左手。

俞强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曾出现直接抚养方以“探望权换抚养费”的调解方案,此类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2. 权利中止的法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中止探望权仅限于

  • 探望方患严重传染性疾病

  • 存在吸毒、暴力倾向

  • 教唆子女违法犯罪

  • 其他可能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经济困难绝不构成中止事由。如王女士因贫困欠付抚养费,可通过《民法典》第1085条第2款“必要时请求减免”的渠道解决。

3. 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采取分层救济策略:

graph TD     A[探望权受阻] --> B1[收集阻挠证据]     A --> B2[提起探望权诉讼]     C[抚养费拖欠] --> D1[催告支付]     C --> D2[申请强制执行]     B2 --> E[法院确定探望方案]     D2 --> F[查封财产/扣划收入] ">生成失败

俞强律师特别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8条,对拒不协助探望者,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子女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四、维权实操指南

1. 探望权受阻的取证要点

  • 保存微信/短信中明确拒绝探望的记录

  • 录制前往探望被拒的视频(需包含时间地点信息)

  • 收集子女表达想见父母意愿的录音

  • 证人证言(如物业、邻居目睹阻挠场景)

2. 抚养费追索的特殊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1条:

  • 对方无经济收入的,可请求折价其财物

  • 存在重大疾病的,可诉请降低支付标准

  • 故意隐匿财产的,可申请财产调查令

3. 探望方案的灵活设计

俞强律师团队曾协助设计“阶梯式探望方案”:

第一阶段(1-3个月):     在第三方场所探望 × 每月2次   第二阶段(4-6个月):     可接走探望 × 每月1次+第三方探望1次   第三阶段(6个月后):     周末留宿 × 每月2次 + 寒暑假共同生活

该方案获法院采纳率达92%,有效缓解子女与父母重逢时的心理不适。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在代理的378件家事案件中,抚养费与探望权纠纷占比达61%。许多当事人直至诉讼时才知晓:

  • 祖父母无当然探望权(需经直接抚养方同意)

  • 抚养费可追索至子女成年后3年内

  • 探望权执行难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法律不是冰冷的铁幕,而是为破碎关系中的孩子保留一扇看见父母的窗。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俞强律师专注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13年,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库,其创建的“离婚后子女权益保障模型”被多地法院借鉴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