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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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经常会出现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应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那么,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未释明原告变更诉请,是否应发回重审?

最高院在《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与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人民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应当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法院未进行释明不属于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并不必然导致本案发回重审。,

本案焦点问题是:一审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青羊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施工合同无效,应当向青羊公司进行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未予释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妨碍了青羊公司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导致判决结果有失公平,应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应当告知青羊公司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未进行释明并不必然导致本案发回重审。

首先,《民事诉讼法》对于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有严格的规定,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而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亦有严格的界定,其中并不包括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不能任意扩大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

其次,本案青羊公司系自行垫资施工,不存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欠付进度款而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其实际损失均为施工完毕后被欠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故一审法院未释明实际上并未影响其主张利息损失。

最后,案涉施工合同系因违法被认定无效,青羊公司作为专业建筑公司,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前所述,其实际损失应系利息损失,在本院已改判支持其关于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的情况下,青羊公司的权益已得到了充分保障,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青羊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发回重审的关键因素之一,是一审法院未释明合同无效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影响程度。若当事人因法院未释明,无法就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如返还原物、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进行充分举证、辩论,进而严重影响其主张合法权益,那么发回重审具有合理性。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在双务合同纠纷中,若出现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被告却主张合同有效的复杂情形时,法院应积极发挥释明职责,防止机械适用 “不告不理” 原则。

周军律师提醒,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未予释明变更诉请时,是否应发回重审并无绝对定论,需综合考量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影响程度、案件事实查明与实体处理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资源合理利用与诉讼效率的平衡等多方面因素。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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