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胜诉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有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拒不申报、虚假申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财产等行为的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现对相关被执行人发出预拘留公告,正告预拘留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构成犯罪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预拘留被执行人名单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5年7月4日
01
姓名:卜永康
身份证号:
3210251971******1X
案号:(2025)苏1283执1354号
执行依据:(2024)苏1283民初10157号民事判决书
住址:泰兴市黄桥镇王庄村前王四组
02
姓名:夏凤光
身份证号:
3210251961******14
案号:(2014)泰执字第416号
执行依据:(2013)泰河民初字第0552、0553号民事调解书
住址:泰兴市新街镇东申村三组
03
姓名:陆进
身份证号:
3210851971******10
案号:(2023)苏1283执2907号
执行依据:(2023)苏1238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
住址:泰兴市曲霞镇曲霞村街道十组
04
姓名:闾小勇
身份证号:
3212831983******18
案号:(2023)苏1283执569号
执行依据:(2022)苏1283民初6404号民事判决书
住址:泰兴市黄桥镇河滨佳园
来源 | 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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