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咨询:
我公司是设立在国外的公司,做中外进出口货代物流。到中国的商品,通过快递运到中国报关缴税。去年初有个客户找我公司发过一些明星卡片,当时客户说这些明星卡片是赠品、无价值,我公司帮她发过一些。去年底,听说这位客户被海关缉私局带走了。今年三月份,有个自称是海关缉私局的警察联系我,要求我尽快回国配合调查。说这个客户涉嫌走私明星卡片偷逃税额约70万元,其中有部分通过我公司渠道进口的。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及我公司需承担什么责任吗?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深圳:
1、所述客户应该是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该罪名起刑点是偷逃税额达人民币10万元(公司是20万元)以上。
2、按你所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是以偷逃税额为目的,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本案作为通关走私,具体逃避海关的行为一般有低报价格、少报数量,或者伪报贸易性质(将货物伪报成个人物品)等。
3、要判断你及你公司的法律责任,客观上要看你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否为“逃避海关监管”的组成部分;主观上你司是否走私的故意,主观故意一方面是当事人的供述、形成于业务过程的文字资料(如微信聊天记)、是否参与了一些明显违法的行为如制作虚假资料等综合判断。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税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在不考虑主从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偷逃税额与量刑的关系如下表: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