姗姗来迟,甘肃血铅超标事件的元凶,终于找到了。
7月8日上午,天水市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涉事幼儿园之所以会出现血铅超标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园长朱某琳和投资人李某芳同意后厨人员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彩绘原料,稀释后用于部分食品制作。
通报称,经检验,警方查获的彩绘原料含铅,且包装明确标识不可食用。
目前,警方已将包括园长在内的8人刑拘,并对另外2人采取强制措施。
相信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有一说一,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官方最初认定的添加剂超标,我认为是有严重问题的。
因为,不可食用的含铅彩绘,与添加剂毫无关系,将其用于食品制作,性质更接近于投毒。
只不过,警方抓捕时使用的罪名,是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从现有的情节来看,我认为是能触发相应从重条款的。
也就是说,如果是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判罚,最后的量刑区间,大概率是10年起步档。
另外,这份通报虽然够长,但明显缺乏对相应人员篡改数据的处理。
据了解,在7月5日以后的多篇媒体报道中,都曾提及天水与西安的检测结果前后悬殊。
由于是天水当地政府电话或短信通知孩子家长。
到底是天水当地政府随意篡改数据,还是天水当地医院配合当地政府篡改数据,这个问题也极为关键。
希望此事会有后续通报,希望相应人员也能被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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