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系当前我国公民关心的头等大事,国家从中央到各级机关都高度重视。本案中行为人是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者,其食品供应对象是幼儿,理应肩负起更为重大的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但从本案媒体所反馈出的事实来看,该幼儿园及其管理者并不愿意为此承担诸如:严格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等社会责任,足见其已经背离了一家负责任社会机构的初衷。
一个不注重食品安全的幼儿园,其发展的越强越大,对社会的危害也许就更大。是故,必须出重锤打击食品安全的违规企业及其管理者(本案刑罚最高死刑),否则一旦个别系统被纳入大食品企业的保护伞范围内,我们整个社会都将处于不安全的崩溃之中。
众所周知,小朋友总是喜欢各种五颜六色的食物,于是幼儿园便成了食品安全的重灾区!这不是笑话,这是我们这个社会正在发生的重大悲剧!
食品安全一直是我执业以来非常关注的一件事情,本律师作为我市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服务团成员,曾经以一己之力起诉过一家大型食品企业,其过程坦率的说并不是一帆风顺,有权机关对于大型企业的包庇还是显而易见的。
一个特别让我感觉到意外的是,这个案件的司法审判法官,似乎认为我起诉的只是一个很小的案件,他并不认为食品安全的个案是一件非常大的事,对于我诉状中强调的,要严厉打击违反食品安全规则的企业,否则,类似三聚氰胺之类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就会发生的建议,认为有点情绪激动。但很可惜,我的观点是正确的,我的意愿也是准确的。
2025年7月,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该园园长朱某琳、投资人李某芳为扩大生源、降低成本,指使后厨人员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不可食用的彩绘颜料,稀释后用于制作幼儿食品(如三色红枣发糕、玉米卷肠包)。
上述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检测显示两份食品留样铅含量分别达1052毫克/千克、1340毫克/千克,远超国家标准(0.5毫克/千克);251名幼儿中233人血铅异常,铅中毒可能导致智力损伤、发育迟缓等不可逆后果……
很显然,本案不适用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因为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直接伤害特定个体的故意,而本案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在食品中掺入有毒物质,目的是改善食品外观以吸引幼儿(或降低成本),其主观恶性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而非特定个体。因此本案大概率构成刑法144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即从该罪的构成要件来看,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明知故意,明知颜料有毒仍用于食品;在客观行为上,存在长期持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在危害结果上来看,导致 233名幼儿铅中毒,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将可能被判处重刑(该条的最高刑期为死刑),同时还可能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具体以司法机关最终定性为准)。
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系当前我国公民关心的头等大事,国家从中央到各级机关都高度重视。本案中行为人是幼儿教育机构,其食品供应对象是幼儿,其理应肩负起更为重大的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但从本案媒体所反馈出的事实来看,该幼儿园及其管理者并不愿意为此承担诸如:严格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等社会责任,足见其已经背离了一家负责任社会机构的初衷。
笔者认为一个不注重食品安全的幼儿园,其发展的越强越大,对社会的危害也许就更大。如果本案最终的处理结果是以维W为前提不子了之,例如这种情况很常见,没有必要大惊小怪,大家各退一步,这只是一件小事(很多管理者会持这种观点),定然会助长其违法违规的决心与犯意,并最终可能导致诸如当年三聚氰胺式类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是故,笔者认为,必须出重锤打击食品安全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司法诉讼中,应该加大食品安全企业的举证责任,而不是反之要求消费者承担责任,否则一旦司法行政系统被纳入大食品企业的保护伞范围内,我们整个社会都将处于不安全的崩溃之中。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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