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专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张智勇律师,今天我带大家逐句解读一份纪委通报

“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绩观错位,权力观扭曲,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这些,属于组织评价性用语,属于违纪层面,不属于违法犯罪的范畴。
法律不惩罚“信仰”、不处理“思想问题”,只处理具体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再看下面一句:

“为谋求个人升迁搞政治攀附,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

政治攀附违纪,组织内部评价;
对抗审查→如果有销毁证据、串供行为,才可能上升为违法,甚至涉嫌妨碍公务;
迷信活动→仍是违纪,尚未构成犯罪,不受刑法调整。

继续看重点部分:

“在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这里就涉及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如果存在职务便利+明确的对价关系+收受财物,那么法律上可能构成受贿罪“收受巨额财物”,这六个字是重头戏。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

但实践中,“收受巨额财物”的表述,很多通报指的往往是1000万元以上,对应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甚至无期、死缓。

继续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属承揽项目谋取利益。”

这类行为,轻的属于违纪违法,如果有利益交换和职权便利,金额达到标准,则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共犯

最后这句很关键: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这已经是典型的受贿罪法律语言表达。
但即使纪委这样写,也不代表法院可以直接定罪。还要看什么?

法律讲的是证据——证人证言是否真实?财物流向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录音录像?有无非法取证情形?
所有的定性,都必须回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的司法审查标准之下。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