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决定了劳动者是否能适用劳动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待遇、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等等。故而在实践中属于高频的争议事项,那么哪些要件决定了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哪些因素很重要?
「法律解答」
先看法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然而到了司法实践中,鉴于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上述条文可能已无法满足实际的需要,让不少劳动者对此有些无所适用,譬如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家政人员等等。
故而,需要将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归纳总结。
具体而言是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依附性、从属性或者隶属性,是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认定劳动关系时,应以人身从属性为主,以财产从属性为辅。同时还应当从双方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进行判断。
换而言之,确认劳动关系要从两方面予以着手:
第一,劳动者提交的证据是否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进一步来说,对用人单位布置安排的任务是否享有拒绝权、是否需要打卡考勤,即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有无严格的限制和约束。
第二,劳动者提交的证据是否满足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证明要求。因为劳动关系从本质上看,还需要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倘若劳动者的年龄不符合要求,或劳动者自行对劳动成果承担风险与责任,那么即便满足第一点要求双方亦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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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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