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龙区法院收到一封来自外地的特殊感谢信,申请执行人张某在信中高度赞扬了执行法官“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高效精湛的专业素养和司法为民的职业情怀”。这封情真意切的感谢信背后,是一段执行法官倾力为民解忧的故事。
张某曾受濮阳某公司委派,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公司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她长期背负法定代表人身份,面临诸多潜在法律风险。张某向华龙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办理涤除登记手续,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但判决生效后,公司并未主动履行。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立即行动,一边深入研究新法规、检索相关案例,一边主动与有关部门对接,明确涤除登记的程序与路径。新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案件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面对有关部门在协助执行中遇到的新法律适用及政策衔接难题,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协调,通过线上沟通、线下办理、电子送达等方式简化流程。最终,仅用7日便完成法定代表人登记涤除手续,让远在外地的张某摆脱了数年困扰。
本案的成功执结,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 “急难愁盼”,更体现了华龙区法院“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法院通过与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跨部门联动,切实为群众办实事。
法条链接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期数丨2431
供稿丨执行局 白翠翠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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