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低保对象);

(三)返贫致贫人口;

(四)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五)纳入农业农村部门监测范围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简称监测对象);

(六)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救助内容与标准

(一)门诊救助。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1、符合享受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 6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 30%比例给予救助。住院管理的按次实施救助,限额管理的年底一次性救助。

2、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 2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 10%的比例救助。

(二)住院救助。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简称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1、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2、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6 万元。

3、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标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省内住院单次费用综合支付比例达不到 90%,救助到 90%。

4、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全省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6 万元。

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全省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按 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万。

6、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全省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按 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万元。

(三)倾斜救助。取消大病关怀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重特大疾病住院患者、罕见病患者以及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尿毒症透析、重性精神疾病等可参照住院管理支付的门诊慢特病患者,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50%的比例再次救助,倾斜救助年度限额3万元。

2、其他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 2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50%的比例再次救助,倾斜救助年度限额 2 万元。

三、流程

(一)“一站式”结算流程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患者无需垫付。

2、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对异地就医或未即时结算的,凭票据及相关病例资料向医保部门申请实行基本医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二)事后结算流程:

1、因病致贫患者携带本次救助所需资料(发票、结算单、病历首页、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或乡镇)提交申请后,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递交区医保中心进行结算、拨付。
2、特殊身份患者(在市域外就医)携带救助资料(发票、结算单、病历首页、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或乡镇)开具身份证明并递交资料,各乡镇建立台账后统一递交区医保中心进行结算、拨付。

来源:离石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