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则事关劳动纠纷的新闻,登上社交平台热搜,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据媒体报道,北京一家节能环保公司的员工吕某,离职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持他工作期间没有休过的年假工资。
据当事人的讲述,2020年他应休每年10天的年假,却只休了4天。2021年未休过年假。
这样算下来,公司欠他的年假为16天。
那么,员工当年未假年假如何被,如果公司未安排被休,所欠年假的工资应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也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这里已经明确,年假如何休,用人单位的确有统筹的权利,但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要参考职工本人意愿,二是补休最多只能跨一个年度。
另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又规定: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实,这一条也是公众吐槽比较多的一点。
“经职工本人同意”,怎么证明这个同意的确出于本人自愿,而非用人单位的强迫?
事实上,现在很多单位让员工签署“自愿放弃休年假”的协议,就是这个问题最直接的体现。
这事看上去就是一个笑话,有年假为什么“不愿意”休,有哪个打工人能对工作热爱到如此程度?
法院最后判决,公司支付吕某2020年和2021年的未休年假工资2.9万余元。
而这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法官也做出了解释:
“除了需要向员工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以外,还需要向员工支付日工资收入的两倍作为未休年假的补偿。”
大家应该也看得出来,类似这样的纠纷案件,基本上都是离职后引发,在职的很少,这是为什么?
想保住饭碗,就会出现“自愿放弃”年假、社保、双休这样的奇葩事。
我能想像到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对员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压榨,但实在想像不到,法律竟然还给他们开了一个后门。
“经职工本人同意”这样的表述,在如此多的劳动纠纷案件面前,越来越像是一个笑话。
坦白讲,除了体制内,很多国企都保证不了双休,更不要说民企,年假就更不要提了。
现实就是,想要工作,那就别奢望什么双休和年假。有网友说的很实在:都给你饭碗了,还要啥自行车!
但这也不妨碍大家在工作中多保留证据,万一哪天离职,该属于自己的权益照样还能讨回来。
到时候还能打脸一下无良老板,岂不是一件快乐的事。
明确两点:
1.带薪年假是职工应享有的法定权益,非本人自愿,不能被剥夺。
2.年假的安排,并不以“职工提出”为必要前提,即使职工未申请,用人单位也有安排休假的义务。
事实上,对于那些不遵守劳动法规的用人单位,不仅要让其对员工进行赔偿,还应该实施重罚。
只要犯错的成本足够高,才能警醒用人单位守规矩的意识,过度的宽容只会让他们得寸进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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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财经:员工未休年假获赔2.9万余元,未休年假报酬应为日工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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