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滨城”)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周强、时任总经理王文智、时任财务负责人赵进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据悉,经调查,潍坊滨城作为企业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而周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文智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赵进富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作出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同时,山东证监局要求潍坊滨城及相关责任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此外,如果潍坊滨城及周强、王文智、赵进富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该决定的发布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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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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