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伪造证据“不违法”,不予立案
垫资巨款完成政府工程,验收合格后,辛苦钱却被“合作”公司伙同他人,通过精心伪造的合同、发票、授权书“瓜分”殆尽。商人陈先生为此奔走了七年,从地方公安到两级法院,得到的回复竟出奇一致: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两级法院的裁定书,将关键指控证据视若无物,且“虚构事实”驳回诉求。一场看似证据确凿的侵占案、诈骗案,在司法程序中离奇“脱罪”。
2017年,商人陈先生借用江西飞某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某绿公司”)资质,中标贵州玉屏县林业局一绿化工程项目。他自筹资金、日夜操劳合格完成工程,却深陷垫付成本和工人欠薪的泥潭。陈先生指控飞某绿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章、张某等人采取虚构案涉工程承包关系,伪造《分公司承包合同》《授权书》《收条》、虚构苗木交易内容等手段,将本应属于他的100万余元工程款非法“瓜分”。
精心伪造的“证据链”,直指款项侵占、诈骗
陈先生向南昌市经开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对方侵占、诈骗,并提交了详实证据,却未被法院重视。
“早产”的承包合同:《分公司承包合同》落款时间为2016年9月17日,早于项目招投标近半年。合同实际内容为计划设立分公司,与本案工程无关,且关键人物张某身份存疑,法院对此关键指控避而不谈。
虚假苗木交易闭环:2019年9月2日,金华市百某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百某丰公司)开具发票称售给飞某绿公司“红叶石楠8公分、800棵、450元/棵、共计36万元”,与工程结算清单“红叶石楠9公分、752棵,单价500元/棵,共计37.6万元”严重不符。飞某绿公司9月4日向百某丰公司转账36万,张某于8月30日出具《授权书》,要求飞某绿公司将“苗款”转给百某丰公司。而百某丰公司从未供货,明显虚构交易套取工程款,法院却只字未提。
蹊跷的劳务费与授权:2019年3月(工程完工两年后),飞某绿公司向“张某”转账18万元“劳务费”,张某同日出具收条确认,但此人身份成谜,无任何证据作证张某此人真实存在;张某2020年4月28日出具委托书,委托张某根处理涉案于2017年3月已完工工程,时间逻辑颠倒,系事后伪造,但法院未作回应。
关键证据被无视:陈先生与黄某章的通话录音中,黄某章承认收款及工程由陈先生完成,并坦言飞某绿公司未实际管理工程,款项流向张某,但原审判决书未记载;玉屏县林业局(官方)也证实工程与分公司无关,直接戳穿黄某章关于工程承包给分公司谎言。
离奇的司法“推手”,维权之路受阻
面对完整证据链,司法机关反应令人费解。2022年4月,南昌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以“无合同关系,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次年1月复核维持决定。
在法院审理阶段,2024年10月22日一审中,南昌经开区法院以“无法证明侵占罪成立”且虚构“未提补充证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而陈先生强调已按要求补正完毕所有证据;2024年12月22日二审中,他上诉指出一审虚构“未提交补充证据”事实、隐匿关键证据并申请对张某签名文件笔迹鉴定,南昌中院仅称“证据不足”维持原判,对上述内容避而不谈;2025年6月26日,南昌中院以“缺乏犯罪证据”为由驳回申诉,未回应鉴定申请及对一、二审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指控。
(陈先生已通过法院微信渠道完成材料补正,并通过邮政补充了纸质材料)
“这不是在放任不当行为,对违规行为的纵容吗?”陈先生愤怒质疑。他称法院裁定书虚构其未补证,故意无视指向犯罪的证据线索。
司法公信力的拷问,正义何时到来
“1分钱也没有给我留,三个人合伙就给我分掉了。”陈先生悲愤交加。2025年5月,他已向南昌中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巡视办控告南昌经开区法院姜某、南昌中院张某作出的相关裁判,涉嫌违反《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目前尚无回应。
中央三令五申“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有案必立”、“有错必究”,但本案中企业伪造证据侵占、诈骗百万工程款,地方法院却以“缺乏罪证”虚构“未补证证据”拒立案,让受害者维权无门、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疑似助长“资质挂靠-截留工程款-司法脱罪”灰色链条。
目前,事件在网络持续发酵,公众对“司法包庇”、“企业造假”的质疑声浪日益高涨。根据政法工作考核要求,地方政法部门对负面舆情需及时核查处置。若放任事态扩大,损害的不仅是地方政府公信力,更是司法权威的根基,最终将侵蚀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陈先生唯一的诉求是:“追回被侵占、诈骗的工程款,还我和工人一个公道。”这场围绕百万工程款归属与司法公正的漫长博弈,仍在等待一个迟来的正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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