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以持续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帮扶,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享现代化发展成果。

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 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编制67人及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制定工作计划,设置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可按规定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条件,确保2027年底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 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

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

  •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有企业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并安排人员参加残联组织的雇主培训。

  • 鼓励国有企业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或服务

  • 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为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

  • 铁路客运站商铺招商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并给予适当帮扶。

  • 积极为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政策。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在申报期内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申报,残联将根据所提供材料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申报途径如下:

网上申报

  • 进入“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首页,点击“联网认证”

  • 点击“进入官网”

  • 进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选择您需要办事的地区(以下以北京为例),进入申报系统。

  • 登录系统后,选择单位信息维护管理,上传相应证件。

  • 保存后,到残疾人安置管理中,上传安置残疾人的信息,等待审核。

  • 操作视频课件详见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首页公开课,用人单位如何进行按比例联网认证。

线下申报

用人单位可到企业所在地残联审核窗口进行申报,必须携带所安排残疾人残疾人证原件、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医保缴费证明、工资发放证明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建议提前与残联联系明确全部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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