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调到分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法律解答」
分公司虽然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是如果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具有单独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依法能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这就意味着倘若劳动者入职时,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经过总公司授权,总公司要求劳动者变更分公司,将劳动者调至其他分公司并变更了工作地点,属于主体的变更,应当经过协商一致,而不能直接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即便劳动者知晓总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在法律上分公司属于独立的用工主体,总公司直接进行调岗引起诉争有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
基于上述逻辑,子公司、兄弟公司在法律上亦是独立的用工主体,将劳动者调岗至这些公司同样涉及到用工主体的变更,故而仍需要经过协商一致,而不能直接进行调岗。
不过实践中也有例外的情况,劳动者要注意甄别。
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进行的组织架构、公司名称的变更,并不改变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报酬,而是为了便于公司经营需要,此时换签劳动合同具有合理。
例如武当派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将武当派公司变更为武当派(湖北)公司,在武当派(湖北)公司上设立了一家武当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不涉及对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影响。此时,公司要求劳动者换签劳动合同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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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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