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在担任某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多次以分公司名义向张某借款,并出具加盖分公司公章的借条。后经公安机关查明,刘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现张某因未能实际收到借款又将总公司、分公司起诉,请问总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也迪律师解答
虽然生效的刑事裁判认定刘某代表分公司向张某借款的行为构成其个人的刑事犯罪,但认定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的认定与对自然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不同。在借款关系中,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分公司承担;加之张某已经尽了基本的注意义务,对刘某是否能代表分公司以及是否为业务经营而对外借款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并实际出借款项,又无证据证明其与刘某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所以应当认定张某在借款行为中属于善意第三人。刘某的行为在刑事上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其行为在民事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认定,并不冲突,不能依据刑事判决认定案涉借款系刘某骗取,就认定借款的主体是刘某。故刘某在担任分公司负责人时,以单位名义向张某借款,其行为代表分公司,应当认定分公司与张某之间通过书面借条形式成立了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分公司及总公司应当承担直接向张某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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