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五年后刘某起诉离婚,并经法官调解后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系因感情不和离婚,房子归刘某所有,刘某向张某支付60万元补偿款。离婚后,张某又以刘某在婚姻关系中存在家暴行为起诉至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会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夫妻中的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为前提,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虽然离婚,但导致离婚的原因并非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的,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同时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又提起诉讼的,不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在法院调解笔录及协议来看,张某从未提及刘某有家暴行为。即便张某能提交身体受伤照片、医院诊断证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也只能认定刘某对张某有动手行为,但并不能证明刘某存在单方的家暴行为;且张某在与刘某的离婚诉讼中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且并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其与刘某离婚后又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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