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儿童节,石可终究还是未能见到已3岁的儿子小清(化名)。
去年10月24日,在石可准备向法院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已与其分居的丈夫刘某和另外多人,在街头把当时2岁多的小清从石可父母处抢走。该事件后来持续引发关注并多次登上热搜。
去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民事裁定,要求刘某在10日内将孩子送回,并禁止抢夺藏匿。但刘某一直拒绝执行。今年3月,法院执行局对刘某做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此后的5月16日,在孩子被抢走200多天后,石可终于在刘某姑姑位于南昌的家中见到了小清,“只见了20多分钟,儿子手上的防走失绳始终是和刘某拴在一起的,他一开始几乎都不认识我了。”她说。
5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延长对刘某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并判令刘某在3日内将小清送回,交由石可抚养。“但到儿童节这天,他依旧没有执行,我也没能陪小清过儿童节。”石可6月1日对红星新闻记者说。
1日18时,石可搭乘飞机从南昌返回北京,“这段时间一边工作,一边努力在争取让小清回到身边,我会一直争取下去。”她说。
▲6月1日,石可在公园门口并没有等到小清(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摄)
送给儿子的儿童节礼物
母亲一直拎在手里
6月1日上午10时,暑热还没有完全开始发威,南昌人民公园的儿童游乐区,各种游乐设施都在开足马力运营,以满足在这里过儿童节的孩子和家长们。
石可站在公园南门门口,看着往来的家长和孩子从自己面前走过。她手里拎着一个彩色袋子,里面装着几辆玩具小火车——那是儿子小清最喜欢的。
▲石可给小清准备的儿童节礼物(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摄)
不过石可却几乎可以判断,根据此前的遭遇,虽然自己现在和小清在同一座城市,但在儿童节这天见到他的机会十分渺茫。
石可一直知道小清在刘某那边。老家在江西南昌的刘某是小清的生父,现在也还是她法律意义上的丈夫。
她几天前曾经给刘某发去消息,表示自己希望能够和小清在公园里过一个儿童节,带他到处玩玩,一起吹吹风,那是她和儿子以前在自家小区里遛弯儿时最喜欢做的事情之一。但刘某此前一直表示拒绝,儿童节当天干脆没有了回应。
石可在和刘某结婚前没来过南昌,也并不知道刘某的家人住在哪里。她也是后来根据线索打听到刘某父母名下的一处老家属楼,但周围人说这里几乎常年无人居住。她又找到过刘某的姑姑家,并且在今年5月16日在这里短暂见到了小清,但6月1日这天她再次来到这里时,刘某的姑姑告诉她小清已“不在家里”。
去年10月24日,正在上班的石可接到了父亲的电话,告诉她“2岁多的儿子小清被一群人在街上抢走了”。石可的父母虽然拼命阻拦,但对方其中一人还是抱着孩子上了一辆电动车快速离开,其他人也纷纷逃离。
▲去年10月孩子被抢走时的现场监控视频(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后来在派出所,石可从监控视频中认出其中一人是自己的丈夫刘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后续的判决书中也认定,刘某事后还向派出所打来电话,表示是自己将孩子“接走”的。直到现在,石可也不知道当时除了刘某外,其他一起抢夺孩子的人的身份。
而在事发前那段时间,石可已经和刘某分居一年,并正在准备第二次向法院提起和刘某的诉讼离婚请求。
清华女博士相亲7个月后“闪婚”
和丈夫一次争吵后决定带孩子离开
在此前的人生中,石可先是从内蒙古老家考入清华大学航天航空学院,后又在清华大学完成硕博连读,毕业后前往美国深造,2016年回国进入北京的一家企业任职。
“之前一直到处学习生活,变化也比较多,虽然谈过恋爱,但一直没有成家,不知不觉就已经35岁了。”石可说,“我之前就非常喜欢孩子,虽然父母并没有催婚,但那个时候觉得什么年龄就该做什么事,感觉35岁的时候也该成个家了,不能再拖了,所以内心其实是有点儿着急的。”
2019年5月,通过别人介绍,石可在微信相亲群认识了刘某。石可得知刘某毕业于西安一所知名高校,目前工作稳定,父母退休前也曾在学校任职,“就觉得他成长背景不错,基本条件也还挺合适的,但当时只是看了条件,觉得感情未来可以培养,很快我们就在当年12月登记结婚了。”
2023年4月,小清出生。但在2024年9月的一次争吵后,石可决定带着孩子搬离,并很快向法院提出了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
▲小清被抢走前和石可在小区内吹风(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这并不是一时冲动,其实矛盾累积了很久。结婚之后我们关系一直比较冷淡,感觉并不像是夫妻,也没有像预想中那样培养起感情,怀孕时经常是我自己去医院做检查。而孩子出生后,他曾明确告诉我不会给我‘打下手’,这让我心里觉得很失望。”石可说,“2024年9月我们发生了那次争执,当时他抱着孩子和我发生推搡,我觉得我们没办法继续下去了,便在随后的10月带着孩子搬到了我另租的房子里,当时也给他发了分居告知书。”
2024年11月,石可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定丈夫构成对婚生子“抢夺”
被司法拘留15日后仍未将孩子送回
此后,围绕小清的抚养权,石可和丈夫刘某陷入了拉扯。
首先是在2024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民事裁定书,当时的申请人是刘某。
法院认为,石可将孩子带离双方原住所且未告知刘某现居所,客观上给刘某行使监护权带来不便,应对刘某行使监护权进行必要协助。此外,法院认为,双方应适应孩子身心特点,尊重孩子真实意愿,不得出现抢夺孩子、阻止探望、强行探望的情形。法院当时裁定,禁止石可侵害刘某的监护权,石可对刘某行使监护权予以必要协助。
从石可此后一段时间里和刘某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到,她曾多次邀请刘某视频看孩子,并曾尝试约定带孩子见刘某。但据石可称,刘某要求“必须把孩子送回到两人此前共同居住的房子”。此外,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后续的民事裁定书认定,刘某后曾多次到石可的租住处探视,“但探视期间多次发生纠纷”。
去年10月24日,便发生了刘某和多人当街抢走小清的一幕。
随后石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某将小清送回自己这里。
红星新闻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去年11月20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中看到,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婚生子的“抢夺”,该行为可能对幼儿的心理安全和情感依赖产生不利影响,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判决,刘某从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小清送回至石可的住所地,交由石可抚养,同时禁止刘某实施抢夺、转移、藏匿婚生子小清的行为等。
但此后刘某依旧未将小清送还给石可。
今年3月20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刘某出具拘留决定书,认定“本院在执行石可与刘某一案中,查明刘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刘某司法拘留15日。
但在刘某被司法拘留后,石可也只是在5月16日和5月31日在南昌见到了小清两面,却无法将小清带回。
见面时孩子被防走失绳绑手
已几乎不认识妈妈
石可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两次见面时的视频画面,“因为当时见面刘某要求我一个人进入他姑姑家中,进入后需要反锁铁门,我担心他们碰瓷,也为了保护自己,所以在胸前装了一个小摄像机。”石可解释说。
视频中显示,第一次见面时,小清的手上拴着一根防走失绳,绳子的另一端拴在刘某的手上,而石可和孩子沟通的全过程,小清都只能坐在刘某的身上。当石可给小清看过去母子拍摄的视频时,刘某还曾表示“看视频对孩子眼睛不好”,并加以阻拦。
▲石女士称5月16日看望孩子时,孩子父亲全程用防走失绳把孩子和自己绑在一起(图片来源:受访者拍摄视频截图)
“孩子被抢走的时候是200多天前,那时候他2岁多,已经会说不少话了,和我也很亲,可是5月16日那次见他,他几乎已经认不得我了,见了不到半个小时,对方就说家中有事让我离开。”石可说,5月31日的那次见面时间更短,只有几分钟,“当时孩子隔着铁栅栏门让我不要进去,我怕孩子受到惊吓,就主动离开了,并告诉刘某儿童节让我带孩子去公园转转,孩子会更放松一些,但后来也没有了下文。”
石可并没有放弃继续争取孩子的努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于5月19日裁定延长对刘某的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刘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婚生子小清送回至申请人石可的住所,交由申请人石可抚养;禁止刘某实施抢夺、转移、藏匿婚生子小清的行为;禁止刘某阻挠、干扰石可对婚生子小清行使监护权”。此外,今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对刘某实施了限制消费令。
“从实际上来看,以上事项他并未能够做到。”石可说。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多次尝试联系刘某,但始终未获回复。
律师:
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石可已向法院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
“我一直很担心孩子的状态,担心他会把‘见妈妈’和争吵、被防走失绳绑起来联系到一起,孩子被抢之后的每一天我都很煎熬。”她说。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认为,若通过暴力手段,强行改变低龄未成年人身处的稳定生活状态和监护关系,单方面剥夺一方的监护权的行为,可能涉嫌家庭暴力,可能涉嫌侵犯监护一方的监护权。而被暴力行为单方面剥夺监护权益的一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依据《民法典》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被申请人送回孩子。
吴迪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定,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拒不执行”都会被认定为犯罪,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当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其它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时,申请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请求各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保护申请人、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认为,孩子妈妈可以向案涉地人民法院提起对方涉嫌拒执罪的刑事自诉,而目前拒执罪的启动追究系解决当前困境最有力、最具成效的方式。
殷清利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内容没有具体限制。此类案件中对方有能力履行将孩子交给申请执行人抚养,若拒不履行,其行为符合可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在此类案件维权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首先请求人民法院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对方将子女送回原住所并不得再次抢夺、藏匿。这一禁令的发出,不仅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后续可能涉及的刑事追责奠定了基础。”殷清利说。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郭宇 审核 任志江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