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鄂州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202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吕某花、彭某东在鄂城区长港镇滨港大道某处开店,主要售卖鲜面条、饺子皮等。为使售卖的面制品保鲜时间更久,吕某花多次从网上购买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硼砂,将硼砂添加到制作面制品中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7.92万元。
同年11月19日,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吕某花、彭某东的店内当场查获还未使用完的硼砂80克和水饺皮、细面条、宽面条。经检测,送检的硼砂和水饺皮、细面条、宽面条中均有硼酸成分。案发后,被告人吕某花、彭某东退出违法所得共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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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被告人吕某花、彭某东作为食品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吕某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彭某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还追缴了夫妻二人的违法所得,责令二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58400元,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鄂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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