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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了让公司给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擅自越权代表公司签署了担保协议,导致公司面临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那么这时候公司应该怎么办呢?此时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呢?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9日,甲系股东之一,持股70%。B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15日,甲负责公司整体运营,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3年2月8日,甲与C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向C公司借款100万元,于2024年2月7日前偿还。A公司、B公司为甲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提供担保前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2024年2月7日还款期限届满,甲仍未能还款,C公司遂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并主张A公司、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A公司、B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即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担保行为无效。A公司、B公司疏于内部管理,使股东、实控人越权代表公司提供担保,C公司未依法审查有关担保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均存在过错,故判决A公司、B公司为甲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未经决议同意的,公司可以主张该担保行为无效。但是即便担保行为因程序瑕疵而无效,法院依旧会认定公司疏于内部管理导致股东、实控人擅自越权对外提供担保,存在过错。公司将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避免股东、实控人擅自越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导致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呢?我们建议:
1、细化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和程序
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清晰界定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与流程,明确规定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何者作为担保事项的法定决策机构,并设定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限额标准。尤其需要注意,当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且相关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能参加表决。
2、对外提供担保可要求反担保
企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无论对方是关联方还是外部主体,为降低担保风险,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形式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抵押、质押等。在设定反担保时,需同步审查反担保物的权属清晰度、价值稳定性及可执行性,确保反担保措施具备实际抵偿能力。
3、接受其他公司担保时,严格履行审查义务
当企业作为担保权人接受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对于担保人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为债务人的情形,必须严格审查该担保行为是否已取得股东会决议,重点核查决议的签署主体是否适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章程规定、回避表决机制是否落实到位,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担保合同效力存疑。若涉及上市公司担保,需特别关注其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定期报告等文件,仔细核对担保事项是否已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是否存在违反证监会及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监管规则的情形。更多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可参考我们之前发布的《》(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公司法研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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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劳动人事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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