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地政府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名推进村庄改造。村民老王与镇政府签下《搬迁交房协议》,约定“自愿清退房屋”。可当推土机碾过祖宅废墟,他才惊觉掉入陷阱:整套房屋补偿仅7832.5元,加上搬迁奖励不过数万元。更令人心寒的是,当他向县政府讨要安置补偿时,对方甩出一句冰冷回应:“这又不是征收,找镇政府去!”
1、文字游戏的陷阱:当“征迁”取代“征收”
这场“协议搬迁”大戏始于2019年8月。镇政府发布的文件中,所有“征收”字样被系统替换为“征迁”。在给老王的《搬迁交房协议》中,更精心设计条款:“自愿清退房屋”、“自主搬迁”、“配合征迁工作组验收”。
表面看是平等协商,实则暗藏杀机。当老王依约交出钥匙后,补偿方案才姗姗来迟:砖混结构房屋按每平米200元补偿,远低于重建成本。镇政府甚至“贴心”计算:主动搬迁奖励每人4000元,“加起来好几万呢”。
老王愤而向县政府递交安置补偿申请,却如石沉大海。法定履职期限届满后,律师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县政府的答辩堪称“甩锅教科书”:“文件未出现‘征收’字样,属于协议搬迁……县级以上政府无补偿义务”。
2、法律本质的穿透:协议外衣下的行政獠牙
县政府将《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的“可以征收”曲解为“可以不征收”,实属偷换概念。法律赋予的“选择权”绝非“逃避责任权”。
最高法早已在类案中确立裁判规则:判断行为性质需穿透形式看实质。当存在以下特征时,“协议搬迁”实为行政征收:以公共利益为名,由行政机关主导,涉及整片区域改造,隐含强制执行力。
本案中,镇政府工作人员上门“劝说”时携带《限期搬离通知》,所谓“自愿签约”实为“不签就强拆的”变相胁迫。更关键的是,项目完成后的土地用途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情形。
3、权利保障的底线:协议搬迁不能成为法外之地
即便真是协议搬迁,也绝不意味着权利保障可以打折扣。《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受胁迫签订的民事协议可撤销。当公权力化身“协议相对方”,其行为更应受行政法约束。
老王案暴露三大程序违法:
知情权剥夺:签约前未公示补偿标准;
评估权架空:单方定价无复核机制;
救济权堵塞:县政府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这恰印证了最高法(2021)行申3567号裁定书的警示:“行政机关借民事协议形式规避征收程序,剥夺被征收人法定救济权利,属重大且明显违法”。
4、司法正义的亮剑:给“征收变装术”判死刑
案件诉至法院后,法官直击要害:“镇政府是否具备协议搬迁主体资格?”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集体土地处置需经村民会议决议。而本案中:无村民会议记录,无集体土地处置方案,搬迁协议由镇政府直接签署。
法庭当庭出示关键证据:县发改委批复文件显示,该项目资金全部来源于财政拨款。这彻底戳穿“民事协议”谎言——哪有民事项目需要财政全额买单?
判决书最终宣告:“以协议搬迁之名行行政征收之实,违反法定程序”,责令县政府六十日内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纸判决,撕碎了地方政府的“法律变装术”。
5、维权路径的破局:三招识破“搬迁陷阱”
此案揭示当前征地拆迁领域的新型规避手段。被征收人需掌握破局三要诀:
主体甄别术:集体土地协议搬迁主体只能是村集体。镇政府直接签约?违法!
程序验证法:查有无村民会议决议,验是否公示补偿方案,看评估机构是否独立。
证据锁定链:拍摄工作人员工作证,留存带公章的书面材料,对口头威胁全程录音。
当遭遇“签协议才给看方案”“不搬走停发养老金”等胁迫手段,立即启动:向纪委监委举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履职之诉。
从浙江某县要求工作人员“不得穿制服入户”的暗度陈仓,到广东某镇以“环境整治”名义强拆养殖场,这些被司法判决接连戳破的谎言正在编织新的规则:任何权力都不能借一纸协议,剥夺公民脚下的土地和头顶的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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