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物业公司相互推诿,一个删除声明,一个保持沉默,死者的劳动关系竟成“罗生门”。
青岛大学宿管大爷离世事件持续发酵,责任认定陷入僵局。青岛大学称宿管人员属“外包物业统一管理”,而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发布声明称离世人员“非该公司员工”后,又迅速删除声明。
记者调查发现,青岛大学官网显示校内物业服务由明德物业、永升物业、环宇物业、正威安保共同承接。这种多层外包模式使得劳动关系认定更加复杂。
更令人心寒的是,有学生反映宿管大爷月工资仅1800元且被拖欠8个月,远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月)。这种系统性权益侵害在劳务派遣领域尤为突出。
随着事件关注度上升,一个核心法律问题浮出水面:在劳务派遣模式下,究竟谁该为劳动者的工伤死亡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工伤的责任分配机制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上述规定构建了劳务派遣工伤责任的双层结构:
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的法定投保主体和待遇支付主体;
连带赔偿责任主体:当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损害时,应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改后,对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用工单位需存在:
未提供安全防护设施
未进行岗位培训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过错情形。
结合本案分析
本案中,责任认定需分三步走:
劳动关系确认:通过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表等确定实际用人单位。若如网传由物业公司发放工资,则物业公司作为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用工过错判定:青岛大学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对值班室51℃高温环境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明显违反《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责任形态划分:
物业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抚恤金);
青岛大学因未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特殊情形在于,若最终确认宿管大爷与多家物业公司均无劳动关系,青岛大学可能因事实劳动关系直接承担工伤责任。
莫让劳务派遣成为“责任挡箭牌”
本案责任主体需从“形式外包”与“实质用工”两方面界定。校方不能以“外包”为由推卸监管责任,物业公司亦需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保护义务。建议家属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申请工伤认定。若校方或物业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行为,还可追究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民事责任。此案再次敲响警钟:用人单位应摒弃“成本至上”的思维,将劳动者生命安全置于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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