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看到新京报的一则新闻,忍不住要拍案而起了:

【#福建一小学生遭同学殴打老师拍裸照#涉事班主任解聘】#校方通报小学生遭殴打拍裸照# ——这是新京报搞的话题,其中最劲爆的是“拍裸照”。

最终工作小组的通报是:

“2025年6月20日(周五)上午9时35分(大课间结束),404班学生李某某返回教室时,因将沙包砸向教室内立式空调机而被班主任发现。为达到惩戒效果,班主任赵某某违反学校关于师德师风的管理规定,让班级同学打李某某一下,以示教育。”——这是关于“殴打”。

另外关于拍裸照:6月23日,家长带着李某某及代理律师到公安机关报案,反映生活老师曾拍其“裸照”。经核实,系2024年11月,因李某某洗完澡后未穿衣服在宿舍里行走,为让班主任配合教育,就拍下孩子的侧面照,与班主任交流后自行删除。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李某某所称的“照片”,未发现公开平台外流情况。

新京报话题里的“殴打”,实际情况是“让班级同学打李某某一下,以示教育。”在此,我就纳闷了,学生李某某用沙包砸向教室内立式空调机,作为学生,这行为真的是胆大包天了。对此老师不应该给以批评教育和惩戒?我看是大有必要惩戒的。

2021年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简称《惩戒规则》)第八条规定: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另外,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的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很显然对违纪的学生,老师是可以予以惩戒的。学校和老师对学生没有惩戒权,还怎么教育和管理学生?

同时,《惩戒规则》规定了不得以“击打”或“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本新闻事件中的班主任老师违反的正是这一点,让其他同学以“击打“的方式进行惩戒。就这个事,做错了。

笔者认为,“打李某某一下”和新京报话题中的“殴打”差距很大,新京报新闻里的“殴打”是小题大做了。当然了,学校对老师予以解聘也是挺好的,情绪控制能力差的人不适合做老师。如今想做老师的人多的是,解聘赵某某,还有后来人,不担心没人干老师。我支持学校解聘赵老师。

如果说新京报的“殴打”字眼是小题大做,那新京报的“拍裸照”纯粹就是缺德了。

“家长带着李某某及代理律师到公安机关报案,反映生活老师曾拍其“裸照”。经核实,系2024年11月,因李某某洗完澡后未穿衣服在宿舍里行走,为让班主任配合教育,就拍下孩子的侧面照,与班主任交流后自行删除。”就一个侧面照,然后还删除了,新京报编排成“老师拍裸照”。我想问新京报了:老师拍的裸照在哪里,在哪里,在哪里?

李同学屡屡犯错误,学校老师对其教育惩戒是必须的,不惩戒那就是失职。新京报不实事求是报道,而是故弄玄虚、上纲上线,妄图搞个大新闻,这做法很不厚道。缺德他妈给缺德开门了。

真实性、客观性与公正性是新闻报道的三大核心原则,新京报在报道这一新闻时明显缺乏这三大核心原则的,该新闻报道不严谨,不严肃,不严格。希望新京报及时改悔,回头是岸!

唉,平心而论啊,在新闻报道的核心原则方面,新京报是不堪回首的(见下面的链接)。不操那个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