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相关单位、驾培机构及教练车驾驶人知悉并遵守相关规定,现再次发布肃州区教练车道路训练路线:
一、训练时间:早7:00-晚20:00
二、训练路线:
(一)总寨工业园区:
1、远久商贸公司门前向南至祥瑞种业门前;
2、中心粮库门前向西路段:
(二)北滨河路(调整后):起点北滨河路与酒航路丁字路口——北滨河路与酒嘉一级公路十字路口右转——雄关路——雄关路与北滨河路十字路口左转向东——北滨河路——终点北滨河路与酒航路丁字路口。
(三)南滨河路西段:东起南滨河路与风电大道交叉路口,西至南滨河路终点(锦玉公园北侧路段)
新增路线:
(一)巨龙物流港:梧桐路与铁人东路丁字路口向南——恒信路口——圆梦路口——高铁东路丁字路口向西——栖凤路路口——圆梦路口——恒信路口——铁人东路路口右转——梧桐路
(二)新阳光驾校东大门向南50米道路对面,酒泉智慧物流园无名道路。
三、训练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二)训练车辆必须是由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的教练车,训练车辆必须由教练员陪同;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四、严查严处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中的违法行为:
(一)申请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对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罚款2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四十二项)。
(二)申请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对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罚款2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四十二项)。
(三)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对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罚款200元(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四)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没有教练员和随车指导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五)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处200元罚款(代码1069)。(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条第三十九项)。
2025年7月11日
肃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来源:肃州交警大队、云上酒泉,本文内容为转载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私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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