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努力,利用业余时间(晚上、休息日),近期从各种网站上、各省自治区和各市及各县(区)图书馆、各省自治区和各市及各县(区)档案馆等查到了1930年代的资料,查到一九三六年财政部决定书民国二十五年税字第二二四号照片资料,资料非常珍贵,非常难找,古董级资料【税务公报第五卷附录】。如图。
诉愿人吴汉杰,业商住山东郓城城东十人里张营庄。
赵慈堂,业商住山东郓城城东十八里张营庄。
右诉愿人因私制卷烟案,不服鲁豫区统税局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十一月十一日所为第二一九号处分书。
提起诉愿,本部决定如左:
主文。
原处分变更之。
吴汉杰私制卷烟,处罚金一百四十九元六角五分,所获烟枝烟丝捲机均没收。
赵慈堂诉愿部分驳回,原登记案撤销,登记证及卷机追缴。
事实。
缘济宁查验所检查员会同政警在郓城张家营地方,查获吴汉杰私制手工卷烟三万九千枝,木机四架,烟丝二百四十斤。报由该所转报鲁豫区统税局审理,依照鲁豫区手工土制卷烟征税单行办法第九条;山东省手工土制推于征税办法第六、第七两条,及卷烟查验处罚章程第二十七条各规定,将所获烟枝依照山东省土烟限价每五万支六十元计算,处以三倍罚金,计一百四十元零四角,烟丝烟枝卷机均没收。该吴汉杰不服,以所获之烟系与赵慈堂合伙所制,会以赵慈堂名义报经登记有案,于二十四年(1935年)二月间先在郓城县属刘庄地方卷制,嗣于同年三月移至郓城张营庄,该赵慈堂因赴河南购买烟丝,将登记证随身带走,适在此时该吴汉杰所制卷烟,被济宁查验所弩获,认为私制,呈报总局,致被处罚。该吴汉杰与伙友数人,不过偏庸。不但不明手续,亦并不晓由赵慈堂登记,请予撤销原处分,以恤商银,并联同赵慈堂提起诉愿到部。当经令据鲁局依法备具答辩书呈送前来,本部详核诉愿事实,尚有未尽明了,又经令行鲁局复查去后。现据复称,赵慈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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