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曾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某民房内有人员在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

随后曾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桶装饮用水121桶,空桶3个;用于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的设备若干;二氧化氯消毒液活化剂、消毒液各1桶。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桶装饮用水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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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六)、(八)项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和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相关产品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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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整理:钱伟 来源:随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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