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56期】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罪犯一次在社会接受矫正的机会,但绝非无罪释放,更不是无限度的自由。社区矫正虽然没有冰冷的高墙束缚,但是也有不能触碰的无形“高压线”。近年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办理多起社区矫正对象因在社区矫正期间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或再次犯罪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案件。
01
案例一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波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汝城县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间,李某波多次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被汝城县司法局先后给予两次警告处罚和一次训诫处罚后,仍不改正,又多次无正当理由未按信息化监督管理规规定进行签到。经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汝城县司法局向汝城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波缓刑。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李某波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02
案例二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连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汝城县实行社区矫正。然而,李某连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组织卖淫犯罪。在本院监督下,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原判决中对李某连宣告的缓刑,以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刑罚,并与原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作者:朱 凯
编辑:刘泉极
一审:李 源 二审:欧阳介 三审:罗 敏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