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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我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明明有钱却故意不还,与执行法官沟通后也认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请法院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立案处理??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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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用人单位能否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

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形下,损失赔偿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只能择一主张,且对于实际损失的认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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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单能否作为确认工程量的依据?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司法实践中,签证单可以作为确认工程量的依据,如若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则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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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法院不予立案?

解答: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一)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未申请的;(二)行政机关作出延长答复期限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等程序性告知行为的;(三)单独起诉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的;(四)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已经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作出不予重复处理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资料,行政机关告知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询的;(六)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加工、分析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未予提供的;(七)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八)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九)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未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十)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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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的方式辱骂他人是否侵犯名誉权?

解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答疑意见,行为人采取“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等间接方式暗指他人的行为,属于影射型行为。影射型行为是指通过外号、特定修饰语、行为、事件、经历、环境等特征要素指代对象,或采取排他性标识区别指向对象,但不直接指明特定对象的表达方式。尽管此种表达方式模糊,但如果相关行为中的对象特征要素足以让信息受众意识到该行为与特定对象具有高度的对应性,从而造成该特定对象社会评价降低,同时满足其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依然构成名誉权侵权。影射型行为具有暗示性、映射性的特点,诉讼双方当事人因利益对立,对行为的指向性往往存在截然不同的解释。因此,如何判断影射型行为的指向对象在案件处理中十分关键。司法实践中,具体可以参考以下方法:首先,确定行为属于特指还是泛指。如果该行为明显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表,则不属于影射型行为。其次,判断行为的特征指向性。这是审查判断的重点。审查核心在于影射型行为中所包含的特征要素与特定对象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是否相对应。影射型行为中所提及的对象特征要素信息越多、越具个性化,其指向对象的可对应性也将显著提升。具体言之,可以是在影射型行为展示了多项特征要素,一般受众对特征要素汇总后,认为特定对象高度符合全部信息特征且能排除其他对象,进而识别出具体的所指之人;也可以是影射型行为展示了某项或某几项具体的特征要素,有特定知识背景的受众可以根据该特征要素直接确定所指之人。再次,要准确把握特征指向的高度对应性。影射型行为本意就在于模糊表达,故对应性不应要求达到唯一、排他的对应程度,只要足以使知悉特定背景的信息受众理解为是用来指定特定对象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对此应排除个别信息受众根据偶然巧合的对应性作出逆向理解的情形,即行为人影射型行为所含对象特征与某人存在特征重叠情况下,应以信息受众是否从影射型行为中识别出特定对象作正向判断,而非将特定对象“对号入座”来反向识别指向性。最后,注意从信息受众视角来判断。名誉作为一种社会性的评价,该权利受到损害表现为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为了更加契合名誉权损害的实然结果,当无法直接判断影射型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时,可以从信息受众的角度切入,重点判断熟悉该特定对象的公众在接收信息后所作出的通常理解。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 | 朱洁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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