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合同义务基于诚信等原则派生,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具体内容纷繁复杂,法律无法一一规定。因此,《民法典》第558条只是列举了最典型的几种后合同义务:
一、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在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将与债权债务相关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例如,《民法典》第57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债务人因提存标的物而替代清偿,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但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这里的通知义务即属于后合同义务。又如,《民法典》第936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这里的通知义务就属于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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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助义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该协助、配合对方当事人处理与债权债务终止有关的善后事宜。实际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并非附着于债权债务标的的唯一关系,不排除当事人关于该标的的其他关系的履行需要另一方当事人的协助。例如,依照《海商法》第252条和《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结束后,具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追偿的义务。又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在房产过户后,卖方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房屋租赁关系终止后,出租人应该允许承租人于租赁房屋的适当地方悬挂迁移事项。医疗关系终止后,医院有协助病人复印病历的义务。这些协助义务,有待司法实践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逐步实现后合同义务的类型化。
三、保密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获悉了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信息的,应遵守保密义务。保密的内容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例如,《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对委托人负有保密的后合同义务。又如,在技术开发或转让合同终止后,开发方或者受让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技术秘密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
四、旧物回收义务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条体现了《民法典》第9条所确定的绿色原则,具体到合同履行环节,绿色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履行旧物回收的义务。《民法典》第625条亦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同收的义务。”该项义务的设立与当前经济高度发达背景下商品高速流转、回收处理排放环境成本增加等因素息息相关。根据交易习惯确定旧物回收义务时,应当根据债权债务终止原因、法律法规要求、当事人约定、回收成本以及便利性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
五、其他形式的后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558条对于后合同义务作了开放式的规定,未穷尽后合同义务的全部表现形式,因此,除列举情形外还可能有依据诚信原则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产生的后合同义务。例如生活实践中,餐厅有代为保管顾客遗忘物品的义务。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方不得将在房屋买卖居间过程中知悉的买卖双方身份、电话或具体住址等信息泄露给合同以外第三方的义务等等。其他形式的后合同义务还可能包括注意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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