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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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钱给付类合同纠纷中,经常会遇到一方当事人逾期付款,债权人同时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与判决确定后的法定迟延履行金,债务人则以已承担迟延履行金、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不当为由进行抗辩。
那么,承担法定延迟履行金后,是否还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应当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还是实际清偿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金昌某工业气体公司诉甘肃某环保科技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与法定迟延履行金系两种不同性质、可并行适用的民事责任,承担法定迟延履行金并不免除违约金责任;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在实际清偿前持续存在,违约金应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而非仅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本案焦点问题为,甘肃某环保科技公司在承担法定迟延履行金后,是否仍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违约金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还是实际清偿之日。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原告金昌某工业气体公司与被告甘肃某环保科技公司存在加工合同关系,被告长期拖欠加工费未付,构成逾期付款违约。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加工费,并按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二审法院改判违约金仅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再审中,债务人主张判决生效后只承担法定迟延履行金,不应再支付违约金;债权人主张违约状态持续存在,违约金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从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逾期付款违约金基于合同约定产生,法定迟延履行金基于法律强制规定产生,二者法律依据、功能、性质均不相同,可以同时适用;只要债务未实际清偿,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就一直持续,违约金应当连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不因判决生效而终止。
据此应当认定,甘肃某环保科技公司在承担法定迟延履行金后,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且违约金应计算至案涉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周军律师提醒,在金钱给付纠纷中,合同违约金与法定迟延履行金可以同时主张,二者不冲突、不替代;债权人在起诉时务必明确诉请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避免因表述不当导致后续无法主张。遇到违约金认定、迟延履行金计算、合同违约追责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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