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国家是把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意外事件等在刑法总则里面一股脑规定,其实这样的规定是不科学的,往往形成僵尸条款。
紧急避险我认为是其第一卷第八章《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第71条。
正当防卫我认为见于其第八编第一章第三节《可谅解的杀人、伤害和袭击》第411条、412条,即针对他人侵入住宅或围墙、墙壁或有翻越行为、破损行为,均可干掉入侵者,体现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我国律师在为反对征地拆迁的公民杀人案件辩护时,多没有充分借鉴412条以及下列的417条,非常惋惜。
正当防卫更见于《有正当化事由的杀人、伤害和袭击》第416条、417条。
意外事件见第二章《非故意的杀人和身体伤害罪》。
如果从比较法来审视我刑法,已经到了非修不可的地步。
杜兆勇律师2025.07.13于京西玄涛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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