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认定事实不清与认定事实错误有区别吗?
「法律解答」
有,适用的法律与结果各不相同。
先看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可见,二审法院倘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倘若认为事实不清的则依据该条第(三)项规定,因此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那么哪一个程度更为严重,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又是怎样的?
事实认定不清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全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而事实认定错误是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客观真实情况不符。
认定事实瑕疵时,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后的结果是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三十二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认定事实不清相较认定事实瑕疵更严重,可能存在遗漏案件基本事实、基本证据以及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等的情况。倘若遇到第三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中规定,对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而事实认定错误则是指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客观真实情况不符,即错误地认定某一事实,从而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譬如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偏信一方陈述或者某些证据,而这么做会容易导致法律适用方面出现错误,最终导致推断错误,结论错误,即环环相扣,于是立法者认为需要二审法院自己来作出结论,不得发回一审法院重申。
故而在逻辑上,两者可能择一出现也可能会同时出现,并非包含关系。当事人或法律从业人员在做出上诉选择时要综合案件情况予以判断选择正确的二审策略,避免出现混淆两者的情形,从而影响或引导审判人员做出不利于已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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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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