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间看《新京报》一条评论《》,是《检察日报》前评论部主任李曙明老师写的。
评的什么事儿呢。一个人工亡,工亡赔偿款80万元,工厂打给了他的三妹婿。工亡者的小女儿不服,去跟三姑夫要,但要不到。
工亡赔偿款不是遗产,是近亲属特殊共有物,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具体分配时,可以在近亲属之间,看近亲属和工亡者的关系(经济联系,情感联系),视情酌定份额。这是基本原则。
而所谓近亲属,《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是有明晰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不过,工(亡)伤认定,是种行政确认行为,即通常由人社局的工伤保险科来认定。这还涉及《行政诉讼法》。最高法的“行诉法解释”第14条规定,除了上述人员为近亲属,“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也算近亲属。
回到《新京报》报道的这个个案。工亡者,有配偶在,大女儿在,均是标准的近亲属,但均是精障人员,不具有独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小女儿也是标准的近亲属,是正常人员。
而三妹婿,不是近亲属。是没资格接收、保管工亡款的。
通常情况,这工亡款,应由小女儿接收,并代管她母亲和姐姐的那两份。
这三妹婿接受、保管这工亡款,托词,是为了保障工亡者两个精障遗属的生活。小女儿的权利,就被侵犯了。
我认为,这不是好事。
人心难测。
举个例子。
我父亲精障。我爷爷、奶奶晚年,是自理和我姑姑扶养相结合的。老人遗产款,都是交我姑姑的。然后,渣滓无赖严有华,以出嫁女无权保管为由,接管了。
最后呢?
遗产款,他都吞了。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南通港法庭法官夏建华,还隐匿并采信严有华自写自画的伪证,判不分割。
抚恤金,就和工亡赔偿款基本一个性质,不是遗产,但属于近亲属特殊共有物。分割原则,和工亡赔偿款基本一致。但严有华也是独吞拒不分割。这个,夏建华不敢判不分。但是判了分,严有华也还是坚持独吞,最后,是崇川区法院执行局王永亮法官强制执行掉的。
至于房产,老人生前立有公证书,赠与我父亲和严有华。但严有华也敢隐匿公证书,诡称老人生前把房产过户给了她女儿,拒不分割。后来公证书,我还是去南通市公证处查档案,调副本的。但严有华一把持,至今已九年(2016-2025)。因为遗产款分割案,夏建华瞎判一气,房产分割案,我起诉后又撤诉了。房产还被他继续把持着。
一个独吞抚恤金需要强制执行的人,一个隐匿文书独吞老人房产迄今九年的人,他唯独不独吞遗产?这不是笑话嘛!
最近苏超热,南通队一骑绝尘。我看南通,以夏建华、钱徐宁、钱泊霖、张晓光等为代表的法官队,才是真正的“新南哥”,踢得一脚好球呀!
阳谷县里无法律,武松是能解决的。
近亲属之间都搞“吃黑”,谁知道作为外戚的三姑夫,搞不搞“吃黑”?
现在倡导法治社会嘛。这个工亡者的工亡赔偿款,通常只宜由小女儿接收并代管母亲和姐姐的份额。
如果不放心,怕工亡者的两个精障遗属生活无保障,那他们的份额,也应由小女儿和和当地居(村)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总之,没其他人什么事儿。
李老师说,应由小女儿和家族长辈共管,我是不认同的。“富在深山有远亲,穷在闹市无人问”,这是世情。非近亲属,而要过问这80万元的款,大概率没什么好事情。我2015年离职回南通,隐匿在家写作换稿费十年(发稿用笔名嘛),少与人打交道;严有华就长期到处抹黑我不工作,无收入,啃老十年。有的人,其龌龊,是超出常人想象力的。
我父亲去年底走了,医院的诊断报告,“脑萎缩、脑白质变性”等等,确证精障。我孑然一身。我还活得好好。这下,看谁还能说我在家啃老?
没见过比夏建华更蠢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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