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年离婚40万陪嫁被判为共同财产,这公平吗?合理吗?法律上怎么陪嫁是共同财产,怎么陪嫁是个人财产?我发现这个案件,媒体报道中有些重要案情并没有被提到,是不知道,还是故意不提呢?
有媒体报道了山东某法院的一个案例,女子徐某与男子胡某2023年1月登记结婚。当年3月办婚礼,徐母在婚礼上展示的公示牌写着:“陪嫁40万元及轿车一辆”。2024年10月徐某起诉离婚,主张陪嫁的40万元及轿车系对其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胡某则认为陪嫁系婚后取得,公示牌上也未明确赠与个人,应算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婚礼现场照片视频显示,牌子内容仅载明“陪嫁”而未明确排除胡某的共有权。而徐母出具的书面说明形成于诉讼期间,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综上,法院认定40万元及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看到这个结果很多人很气愤,觉得嫁妆自古以来不都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吗?杨律师分析一下这事。
首先,现实中彩礼纠纷比较多,所以彩礼如何处理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更详细,而嫁妆的性质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所以,只能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62条和1063条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一般标准了。简单说:陪嫁的性质属于赠与,婚前赠与无特别说明是个人的,而婚后所得赠与明确只归一方的为该方个人财产,未明确赠与一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就本案来讲,由于双方结婚登记时间是在1月,而给陪嫁的时间在之后的3月,所以,陪嫁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关键就看赠与时有没有只赠给女儿个人的意思表示的证据了。
假设婚礼的公示牌上写的是“陪嫁给女儿个人40万元及轿车一辆”,那显然就应该认定是个人财产。其实大家经常说的遗嘱里的防儿媳、防女婿条款,跟这个道理差不多,婚姻期间一方继承或受遗赠所得的财产,如果是遗嘱中有明确地表示算自己子女个人财产的,则算个人财产,反之则是共同财产。
当然,是否明确赠与个人,还可以通过其它证据体现,比如本案的女方母亲说陪嫁是赠女儿个人的说明,如果不是形成于诉讼期间,而是在婚礼前写了份书面文件,甚至去办了个公证,那赠与个人的证据肯定充分,认定个人财产就没有争议。
但如果没有明确表示的证据,案情稍有不同,不排除法官对嫁妆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有不同判断的可能,本案判成共同财产也不能算错判。
说完法律再说公平问题,本案结果是否公平我目前判断不了,因为看相关媒体报道,我觉得至少缺少两点重要案情。
一是判决结果只说“法院认定40万元及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怎么分割没有明确报道,是平分还是女方分得多不知道,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也未必都是平分。
二是报道没提彩礼问题,关于有没有彩礼、有多少彩礼、彩礼离婚时归谁了等问题,现在都不知道。
虽然新闻标题说结婚一年,但23年1月结婚到24年10月起诉,实际将近两年了,这种情况一般彩礼是不支持返还的。假设男方给的彩礼高于或不低于陪嫁数额,在彩礼不用退还的情况下,嫁妆又全归女方,大家觉得公平吗?如果是这种情况,共同分配陪嫁,家还感觉很不合理吗?由于不了解全面案情,我觉得本案判决结果是否公平,目前无法判断,但前面介绍的法律知识,确实值得了解一下。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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