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

东政函〔202513

DADR202500003

为科学做好秸秆有序焚烧工作,切实减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秸秆禁烧区限烧区划定方案》等,现就我县调整秸秆禁烧区、限烧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秸秆种类

农作物秸秆的种类包括水稻、西瓜、玉米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禁烧区调整的原则和特殊区域划定范围

(一)调整原则

(1)合理性原则

秸秆禁烧区的划定应根据当地土地利用类型及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结合地方实际与管理需求合理确定秸秆禁烧区界线,尽量连续成片,避免碎片化。

(2)合法性原则

秸秆禁烧区划定与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区域划分冲突的,以其他法律法规为准。

(3)动态性原则

秸秆禁烧区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及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每年可以调整一次。

(二)禁烧区特殊区域划定范围

(1)东安县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2)永州市政府所在城市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不低于10公里范围内涉及我县范围内的耕地。

(3)永州零陵机场,共计1个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涉及东安县的耕地。

(4)洛湛铁路、湘桂铁路、衡柳铁路共计3条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5)G55高速、G7221高速、S81高速,共计3条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6)G207国道、G322国道、S236省道、S340省道、S217省道、S238省道、S242省道,共计7条国道(省道)公路干线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三、禁烧区范围

东安县行政区总面积2204.56平方公里,全县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63.96%,全县16个乡镇(场),其中辖区全部耕地划为禁烧区的乡镇1个,为花桥镇;全部耕地划为限烧区的乡镇(场)1个,为黄泥洞林场,其他乡镇禁烧耕地面积比例在16.71%—90.58%。

具体见附件2。

四、管控要求

(一)禁烧区

1.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经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认定和批准并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露天焚烧。

2.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

(二)限烧区

秸秆限烧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以村(组)为单位开展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限烧区及下风向区域相关城市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2.预测限烧区内相关城市未来48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3.限烧区内18:00至次日9:00的夜间时段。

4.限烧区内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烧区或限烧区的禁烧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及焚烧管控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层层落实秸秆禁烧责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农业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带头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东政函〔2024〕16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1.东安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耕地分布图

2.东安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统计表

东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0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