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借贷式诈骗认定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

1、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

2、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某个项目在运作),又如虚构自己的财务状况(真实情况是负债累累,十分糟糕,名下也没有固定的资产),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

3、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偿还债务、赌博、吸毒、大肆挥霍或拆东墙补西墙等。

4、借款到期无法偿还,故意藏匿,使出借人无法与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