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法院民四庭耿芳芳:
在不认识你之前咱们无冤无仇,但在你对首次离婚纠纷和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作出不公正裁判后,本案系原告第二次提起的离婚纠纷诉讼,属于同一纠纷的延续审理,你明显属于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你应该依法主动回避,我们再次以新事由申请你回避,网上及信件都在6月3日发出,请依法予以回避;
公民交了诉讼费就和法院有委托关系,委托方就是甲方,法院作为受托方居中裁判机构之一也作为乙方,理应公平公正,甲方是你们的衣食父母,你们要听从法律的指挥,而不是你指挥法律,你们在离婚纠纷中恶意将我们结婚前财产强行纳入审理和分割范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事实和法律,如此滥用职权、报复性枉法裁判,你们应退还我们诉讼费,我们可以去找仲裁机构、调解机构也能解决我们的问题;
这几天连续拨打你们电话不接、不回,你们就是想拖延、掩盖、搪塞,我们再次要求:
一、必须出具书面的将结婚前财产违法审理强行司法评估的法律依据、事实和理由;
1、在离婚纠纷中恶意将我们结婚前财产强行纳入审理和分割范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难道原审红桥法院不懂法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不应分割,司法评估决定没有出具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事实和理由、没有任何释法说理,我们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未出具司法评估法律依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2、未进行释法说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3、要求书面答复:为何突破法律规定审理结婚前财产?原审红桥法院同类案件均排除结婚前财产,本案是否存在选择性司法?
二、必须三方当庭对照录音录像还原5月29日下午单独会谈内容、补充完善庭审笔录;
要求5月29日让我们走出法庭你单方与李某会谈那10来分钟的谈话内容必须纳入庭审笔录,以补充、完善庭审笔录;请组织三方当庭对照5月29日下午的庭审录音录像在2025年6月11日前签字补充完成;
庭审中原告原同意不评估2016年4月26日结婚前财产,你要求我们离场后,单独与原告及其代理人会谈,构成不规范会见当事人。会谈后,原告突然变更意见,要求评估结婚前财产(庭审笔录第5-6页)。
- 被告申请调取录音录像以查明是否存在胁迫或诱导,你未予回应,违反《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条关于庭审公开的规定。
该行为:
1、违反《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规定;
2、构成《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明令禁止的"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人有权申请调取录音录像核实会谈内容,但至今未获回应。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