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馥莉有合法遗嘱,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变相鼓励婚外关系

1405字

截至2025年7月,围绕“宗馥莉有合法遗嘱”的核心争议点集中在法律效力、程序合规性及资产归属权等方面:

一、遗嘱核心内容及效力争议

遗嘱关键条款
宗庆后2020年签署的遗嘱声明:“本人所有境外资产,均由独女宗馥莉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主张任何权利。”见证人为娃哈哈副总裁潘家杰、财务总监方强等高管,无家族成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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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争议点

原告律师指出,见证人均为娃哈哈高管,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无关联见证人”要求;遗嘱未公证,且签署时仅有高管在场,无家族成员监督,程序存瑕疵。

若法院认定见证人身份无效或存在胁迫,遗嘱可能被推翻。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若遗嘱程序合法,非婚生子女无权主张遗产。

律师分析认为,遗嘱形式符合代书遗嘱要求(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且宗庆后签署时意识清醒。

⚖️二、非婚生子女主张及法律依据

原告核心诉求

冻结香港汇丰账户18亿美元信托资产;

索回宗庆后生前承诺的21亿美元信托权益(每人7亿美元);

分割杭州娃哈哈集团29.4%股权(估值约200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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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自称宗庆后非婚生子女(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要求:

提交1989年出生证明(杭州档案馆存档),并申请对宗庆后2023年浙一医院血液样本进行DNA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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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障碍

需先通过DNA鉴定确认血缘关系(结果预计2025年9月公布);

若遗嘱有效,法定继承权无法优先于遗嘱继承;

信托主张缺乏书面协议,仅凭“口头承诺”和离岸账户记录,法律效力不足。

平等继承权:《民法典》第1071条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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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资金性质与企业利益冲突

信托资产争议

账户属“公司海外发展资金”,出示越南设备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

娃哈哈作为国资参股企业(杭州上城区文商旅集团持股46%),用公司资金设立私人家族信托涉嫌违规。

原告称宗庆后2003年设立离岸信托,资金来源于娃哈哈分红,但账户初始资金未足额注入(目标21亿,实存18亿)。宗馥莉被指控转移110万美元用于越南工厂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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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馥莉方反驳:

公司控制权布局

宗馥莉已关停多名原告关联的18家工厂(如陕西乳品、深圳荣泰),并将387件“娃哈哈”商标转移至其控股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削弱对方实际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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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股权继承案原告胜诉,或触发娃哈哈国资股东介入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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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舆情与策略分析

舆论博弈

宗馥莉长期塑造父亲“独宠独女”形象,舆论普遍支持婚生子立场,部分观点认为

法律界呼吁关注《民法典》第1071条与婚姻制度保护间的矛盾。

法律策略关键

主张“信托协议(2003年)优先于遗嘱(2020年)”,但需证明信托合法设立。

申请笔迹鉴定质疑信托文件签名真实性;

利用内地与香港司法程序差异拖延时间(香港要求6个月结案,内地证据交换需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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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件进展与后续

香港法庭:原定7月裁决延期至9月,等待DNA结果及补充证据。

杭州中院:股权继承诉讼尚未排期,需先确认遗嘱效力及血缘关系。

潜在风险:若遗嘱或信托均被认定无效,资产将按法定继承分配,三名非婚生子女或分得部分权益。

总结

宗馥莉所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当前争议核心。若程序合规性获法院支持,其胜诉可能性较高;反之,非婚生子女可能通过血缘证明争取部分资产。

案件不仅涉及巨额财富分配,更折射出家族企业传承的制度缺陷,结果将对中国继承法实践产生标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