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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事人张女士接受津云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山东临沂“拍蛤蟆汤视频被罚45万元”视频是2025年2月份拍摄并上传到社交平台,3月22日接到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她发布的视频涉嫌违反广告法,让她配合调查。

“拍蛤蟆汤视频被罚45万元”事件受到关注后,7月11日晚“兰山融媒”发布情况通报称,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已于5月12日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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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代理此案的律师龚华告诉津云新闻记者,涉事饭馆收到当地市场监管局送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落款时间却为5月12日,其认为本次送达的程序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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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山东临沂市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

经调查,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处罚证据不足。仅凭当事人发布的视频照片作出处罚告知,事实不清。二是执法程序不当。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未按规定组织听证;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未按规定期限送达书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以上问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对该行政执法行为予以撤销,对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时任党组书记齐某进等五名相关工作人员作出停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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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重视,绝非临沂兰山市场监管部门独有。

在公安机关的办案中,也大量存在,我2024年曾经代理过一起类似案件,错得很离谱,我改天仔细讲给大家听。

第一百一十三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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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二项是关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项规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认为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所谓“依法不予处罚的”,包含二层含义:1.依法不予处罚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其特点是相对人都不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因而不予处罚。2.依法可以不予处罚,最后决定不予处罚的。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予处罚。具有: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情形,可以不予处罚。对此,公安机关最后决定不予处罚的。

二是公安机关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所谓“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是指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有违法事实两种情况。另外,还需要注意,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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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许多机关重视行政处罚决定,却忽视了不予处罚决定,结果是问题很小,但后果很严重。

2025年7月15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