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该禁止性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是要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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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迫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获取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目的的缔结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是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第三人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买卖婚姻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无此项特征。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财物为目的缔结婚姻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买卖婚姻多体现为贩卖女性或把女性身体当作财物,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多体现为女方以索要巨额彩礼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

二、禁止重婚

禁止重婚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体现。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登记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也构成重婚。对于重婚者,法律明令禁止,不仅会依法解除其同居关系,还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非法同居行为也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禁止。

需要注意的是,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处罚的范围,而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的行为。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帮互助,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禁止家庭暴力。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

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遗弃老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子女等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