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董事长可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吗?

「法律解答」

可以。

董事长身份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管理属性,其职责属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且系《公司法》范畴的概念,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长的产生模式根据公司的性质不同产生的方式有所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 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可见,一般去下公司与董事长之间形成委任关系,即 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而委托关系并不排除劳动关系的适用。这就意味着,倘若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仍然可以构成劳动关系,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理论上普通员工参选为职工代表成为职工董事后仍有可能担任董事长,因此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具体可参考,《》),可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在案证据显示王挺并非公司股东,无权掌管公司公章与财务,故其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挺在职期间,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了决策经营,并实际履行工作职责,故其并非如英特公司所称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经查,英特公司曾向王挺发放过一笔工资,并自2013年1月起通过上海分公司为王挺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并为王挺办理了退休手续,王挺在职期间多次向英特公司时任总经理华晓刚、副董事长曹某提出过支付欠薪的要求,华晓刚的答复是“这个资金上目前肯定排不过来”,对欠薪的事实并未予以否认,英特公司的企业年报亦载明王挺领取薪酬。故本院认为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

参考案例:(2022)京01民终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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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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