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周陈华 张长虎 记者 姜振军)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盐城市中院审理的购房市民诉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法学专家表示,该案例也为买到“烂尾楼”的购房者提供了“指路明灯”。
2021年12月,盐城市民陆某和张某夫妻满心欢喜地在盐城认购了一套商品房,和开发商某置业公司签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购房款为118.37万元,首付43.37万元,购房市民在签约时交清;剩余房款75万元,由购房者向某银行盐城分行贷款。截至2024年3月,购房者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19万元。
然而,本该于2023年末交付的该商品房,却“停工烂尾”。截至2024年3月26日,某置业一直未交房,逾期超过4个月,最后向购房者承认“无法交付房屋”。因此,购房的夫妻二人将某置业和某银行盐城分行诉至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并由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已还贷款本息、违约金。
亭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项目短期内无复工可能,2024年6月24日作出判决:解除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开发商返还银行剩余贷款本息;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首付款 43.37万元及利息、已还贷款本息19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18万元。其后,某置业和某银行盐城分行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0月30日二审维持原判。
“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房屋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为一揽子解决争议,保证裁判的统一性,买受人主张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审法官表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蒋洁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盐城两级法院判决解除两份合同,判决开发商返还首付、承担已还贷款本息并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充分考虑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更好地维护了弱势购房者的权益。盐城这一案例破解购房者“还贷却无房、停贷就失信”的两难困境,被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为全国各级法院处理“烂尾楼”案件明确了审理思路,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和参考效力。
(盐城中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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