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其在认购南通绿城桂语朝阳项目房产后遭遇认购金退还难题,并质疑开发商存在违规宣传行为

据该网友描述,其于2025年4月通过中介前往桂语朝阳项目看房。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宣传项目“周边商业配套齐全、近学校、绿城高品质社区、毗邻地铁1号线、地铁2号线等交通便利”,并以“优惠价格即将截止”为由催促其交钱锁定房源。销售人员还承诺可将首付及网签时间延期至五月下旬。基于此,该网友支付了2万元认购金。然而,后续该网友发现实际情况与开发商描述存在不符,认为其宣传涉嫌违规,遂向政府部门求助,请求核查开发商违规行为、调解纠纷并协助退回被扣房款

对此,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回应:

关于退还认购金诉求:该局已联系并协调开发商协商退款,但企业明确拒绝了该诉求。开发商表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产生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涉嫌违规宣传问题:该局建议购房者如掌握开发商违反《广告法》相关条款的证据材料,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咨询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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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事件凸显了购房者在支付认购金前核实宣传信息、审慎签订认购协议的重要性。对于开发商的宣传承诺,应尽可能落实到书面合同中。同时,购房者也需了解“定金”与“订金”在法律性质及处理规则上的区别。关于网友反映的“涉嫌违规宣传”问题,我们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