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醒时需为醉酒后的行为负责,这是法治社会不容动摇的铁律!邹城法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醉酒后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
2024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与三个朋友一起在邹城市某镇一菜馆喝掉二斤白酒、两箱啤酒后,乘出租车到邹城市里准备喝二场、唱歌。到达邹城市城中城西门处,因车费支付问题,高某与出租车司机张某发生争执,高某情绪失控,不顾同伴劝阻,挥拳击打张某面部,致张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非法伤害他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高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也许有人疑惑“他当时喝醉了,不清醒,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吗?”对此,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酒精麻痹了神经,却无法消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的标尺,衡量的是行为的客观危害与社会秩序的受损程度,而非行为人酒后的混沌状态。
高某因酒后一时情绪失控,挥拳将他人打伤,赔偿高额损失,又被判刑,他本人必将终生后悔,也为所有人敲响了警钟。提醒公众切记:醉酒不能免责。推杯换盏间,务必牢记法律底线。酒精上头,理性失守,绝非违法犯罪的护身符。清醒时需为醉酒后的行为负责,这是法治社会不容动摇的铁律!
法律尊严不容酒精亵渎,社会秩序不容借酒破坏。举杯时,请让理性常驻心间,莫让一时的放纵,毁灭一生的安宁与自由,让敬畏法律的底线永不醉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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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邹城网、来源:邹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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