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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燃气报警器使用单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安装使用燃气报警器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骤增,按照计量器具相关规定,生产经营中使用的燃气报警器属非强检安全工作计量器具,应按周期检定或校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保障燃气报警器的安全正常使用,预防燃气泄漏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工业及商业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需要通过型式批准,各使用单位的燃气报警器应有CPA标志。

二、燃气报警器属于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按照《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燃气报警器使用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

三、各燃气报警器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得使用未检定、未校准、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燃气报警器,应根据检定、校准报告有效期确定下次检定、校准时间。

四、根据JJG 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周期规定,燃气报警器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五、2025年7月1日起,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六、要保持清洁、干燥的使用环境,确保燃气报警器正常运转。

请各燃气报警器使用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未检定、校准的燃气报警器立即联系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确保燃气报警器正常运转。下一步,我局将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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